未来的历史意味深长 ——郭飞雄(杨茂东)法庭辩护词
编者注:这是2014年11月郭飞雄(杨茂东)案一审开庭时,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自辩词——当然没有让他讲完, 当时因时间关系只记录了一部分。郭飞雄案二审判决在即, 现在首次发布自辩词完整版,其中很多事实细节,是非曲直, 径付公论。
时候到了。我又一次站到了这个法庭上。这个法庭真不一般。 它是一个有着特殊深度的法庭, 是当代中国政治和法律生活某一侧面的缩影。从一个方向上, 我看到了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极权维稳机器,看到了它的齿轮、 它的铰链,看到了良法与恶法的纠缠与交战,人性未灭或人性将灭。 从另一个方向上,我看到了永恒的自然法、 永恒的上苍和永恒的历史在我们纯洁的精神世界激起的波涛。
在这个法庭上,我要用自己的叙述方式,讲出我参加声援《 南方周末》的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的真实情况。我的初衷、 核心考量、运作、行动和平衡手法; 讲出我推动对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主题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活动的基本思路和法律性事实。
我的陈述有着内在的、深层的、连贯的逻辑线路。 请所有的朋友耐心地倾听,有了事实,你们自然可以各自判断。
一、缘起
大约在1999年夏季某日,有位河南朋友给我打电话, 说他同村一个穷人家庭的孩子被老师一拳打在太阳穴倒地而死, 老师是村长的儿子。中国农民久处于极权金字塔底层, 一旦遭遇权贵侵害,现有司法渠道几乎都会对他们关闭。 孩子父母走投无路,想找有良心的报纸曝光此事,朋友请我襄助, 我找到《南方周末》一位著名记者,他回复: 只要快递来相关文字和图片,确认可靠后就可前往采访。 我立即转告,但一周后传来消息,孩子母亲已在高压下被迫接受“ 私了”。事情结局虽令人愤怒和无奈,但此番经历让我感觉到: 在弱势族群遭受人权危难之际,《南方周末》是可以求助和指望的。 二十余年来, 我们曾在这份有着血性和体温的报纸上读到无数篇揭露强权践踏人权 的黑恶、伸张正义呼吁法治的报道。
2000年8月, 一篇关于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上书总理朱镕基要求解 决“三农危机”的报道,刊登在《南方周末》头版。“三农” 问题由此成为考察中国社会危机的重要一极。 事态直接激发了生为农民子弟的我内心深处对土地、 母体的关切体认。后来我成为李昌平先生的朋友并多次向他请教。 综合我的南方市场经验和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一套运用自由市场、 人权法治、社会保障和基层民主自治诸手段解决“三农” 问题的操作思路在我心中长期酝酿。 我参与多地多个村庄的农民维权抗争的思想起点即在于此。 许多信奉自由人权价值的读者都曾讲述过类似经验, 无数自由思想的基因序列都可最早追溯到《南方周末》的某篇文字, 这份兼容了海洋新空气和中原泥土香的报纸所奉献的新资讯、 新思想生长点,已锲入了一代人的心灵史。
在高度管制下,《南方周末》能从夹缝中开拓出一块虽有限、 但生机盎然的言论自由净土,堪称奇迹。同时支撑这一奇迹的, 还有南方报业内诸姊妹媒体,她们在默契中互相依托, 以真实的报道突破封锁和谎言,见证了中国社会不灭的公义和良知: 2003年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一间收容所被打死,事经《 南方都市报》重磅报道,引发举国声讨。民意压力下, 胡温政府撤销了《国务院收容审查条例》。 恶法消亡引致的人权改善,对于多年来像牲畜一样被搜查、驱逐、 殴打、关押的农民工以及其他流动族群的人身保障的意义, 非亲身经历者难以想象。2005年7月至9月, 我曾参与广州番禹太石村民罢免村官事件的运作, 这是一起按照法律程序推进、具有宪政意义的民主实验。事一肇端, 《南方农村报》即以《沙堆上的民主》为题率先披露,不�¹ �,《南方都市报》也对罢免动议确认现场作了跟进报道。 良心媒体的努力,使抗争的农民得以避免被官僚集团“黑箱作业” 的厄运。我曾亲见,农民的感激溢于言表。
无数事例足资证明,《南方周末》及其姊妹媒体《南方都市报》等, 以其劳作和担当,矗立为中国大陆“自由重镇”、“人民唯舌”, 而为中国民间社会所倚重。正因为如此,2013年1月初,当《 南方周末》因“中国梦,宪政梦” 一文被广东省委宣传部部长庹震阉割, 其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表达权遭到思想警察头目的严重侵犯之际, 中国网络公共空间和公民社会作出了强烈反应,1月7日全天, 先后有数千公民聚集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声援勇敢抗争的《 南方周末》编辑记者,抗议专制者的非法打压。 人们表达了基本良知正义感,以及对极权主义思想禁锢的厌恶、 痛恨。这也是受益于自由媒体的自由力量对自由媒体的反哺、呵护。
审慎地说,寒冬时节,数千公民先后在南方报业大门外的街头聚集, 非任何个人所能鼓动或煽惑。1月4日至6日,新浪、搜狐、 腾讯等各大微博上数以千万计的网友声援南周的热浪近乎沸腾、 爆炸,充分彰显了中国大陆自由思想阵营和公民社会的成型、壮阔, 南周媒体人的勇敢抗争将一代争自由、反极权的心灵点燃, 由文字激荡到地面直接行为,实为水到渠成。我个人, 倒真心希望我能在此高压时代鼓动起数千人聚集街头争取民主, 但我无权贪天功为己有。
我的贡献是在另一个层面。
早在2012年什邡、宁波环保维权群体事件发生时, 我便高度关注,思索着如果类似事态发生在广州, 我们是否有能力将民众自发的抗争力,个案性、地域性的诉求, 引导到更勇敢、更主动地表达全民的诉求、 争取普遍的自由民主权利、有序履行公民政治权利的政治实验方向。 这种政治实验将排除骚乱、愤激和各方破坏, 以公民社会的自我规制、自我约束,锻造出和平、理性、可控、 建设性的街头政治范例,由此层叠累进, 为中国社会趟出一条非敌对性的有序政治开放和公民社会决定性成长 之路,通向自由民主宪政的全面铺设。
所以, 在1月4日晚南周媒体人的签名抗议初现于新浪微博后数小时, 我便对形势作了一番预测,继而开启了我头脑中的“政治实验” 旋钮。在包括我在内的广州公民社会成员们或分散、 或集约的努力下,南方报业门外的公民街头聚集,其群体活动导向, 由同情、声援南周人的个案性诉求,扩展、 上升为全面的公民政治诉求。现场展示的以“新闻自由、宪政民主” 为主打的政治标牌,自由民主行动者所做的正式的政治演讲、 政治传播,成为人群聚集活动的中心。斯二者, 使南周事件的街头声援演变成为真正的、主题鲜明的政治集会, 被舆论公认为1989年以来的第一次, 那种直接行动争取自由民主的伟大传统,在新的平台、 新的时间节点上得以接续、延伸。
切勿以为,我们这些自由民主战士是打着声援南周、 捍卫言论自由的幌子,真实意图是为了制造动乱,寻机夺权, 甚至颠覆。此乃以极权专制主义者之心,度自由民主主义者之腹, 也太小瞧了我们这些已将生命和自由民主事业融为一体的行动者的雄 心壮志;我们要以猛士陷阵、肉体担当的递进行动,合众人之力, 集古今之智,营造格局,控制格局, 铸成以民力彻底制衡官力的社会版图,为中国、 也为人类原创出一个成熟的大国宪政民主政体。 我们的个人目标在于理想制度成为现实,而非数年即逝的个人权力。 自由不成,奋斗不息。人生至此,不亦至乐?!
我们已经通过公开的行动和演说明白无误地昭示了: 我们的政治集会,是在呵护中国的良心、人民的喉舌。 我们不仅在为受侵犯的南周编辑记者争言论自由, 也在为所有的中国人争言论自由, 我们是在为一种普遍的政治权利而战斗。我们的直接情感(呵护、 愤怒)是真切的,我们的理想性宣示( 言论自由及其制度保障宪政民主)也是真切的。因为我们已经觉醒, 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人类具有不同于动物的做人尊严, 理当摆脱动物般闭口无言的、被动的、被奴役的臣民状态, 享有公共精神生活和公共政治生活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本质是一国公民对公共事务或非公共事务的表达权。 享有言论自由的公民,通过公共媒介, 创造出一个精神性的公共空间,在其间交流互动。 故言论自由权利是人类过一种不同于沉默无言的动物、 而与人类尊严和群居本性相称的公共精神生活权利。 它是人民主权在大地上投出的第一道射线, 是主权的人民集合体和拥有个人政治主权的公民个体的公共平台发言 权。其他重要的政治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等, 皆以言论自由为必要条件。言论自由状态下, 多元思想流派和多元利益诉求文明理性地相互竞争、博弈, 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加健康、平衡,当民声、民意聚集之际, 言论自由又是人民力量的放大器、倍增器。因此, 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最基本的人权和政治权利之一。
为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争言论自由, 是南方报业大门外三日政治集会参与者的主要目的, 对这一伟大主题的确认、弘扬,昭示了我们真挚的正义感、 坦荡的人性,以及对于自由民主思想深刻、宽阔的理解。
至于我本人,我可以明确地说,我参与声援南周事件的全部活动, 除了“捍卫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言论自由” 这一重要目标外,还有第二层级,同样深邃的政治意图: 通过使南方报业大门外的街头聚集政治化, 造成政治集会的既成事实, 把纸上的公民政治权利逐步落实为地面上的现实权利, 进而以此促进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常态化, 为未来的政治开放打造舆论基础和行动惯例。
这两个目的, 即是我个人以声援南周的街头抗争活动为平台进行的政治实验的核心 考量。1月4日至9日我所有的运作和行动,都以此二者为出发点。
捕捉重大历史机遇,在个案抗争平台上进行政治实验、集结民力, 推进政治自由化、民主化进程,这并非我的个人私好, 而是我们维权运动主要的政治操作方略之一。 它建立在对中国民主运动的全面反思、 对中国社会结构变动和人心趋向的深层洞察上。 自1989年波澜壮阔的学潮失败后,1991年、1993年、 1998年,先后有多波民主先驱依据公民的结社自由权, 英勇卓绝地冲击党禁,因后极权体系严密封锁和残酷打压, 未能产生广泛的社会扩散效应。 先驱者的壮举为民主运动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与此同时, 新的民间力量在大地深处孕育。1990年代中后期, 自由主义政治学说传入中国,至此, 中国人得以窥视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精髓,在其滋润下, 倾向自由的知识阶层基本完成了宪政民主启蒙。 由书本到地面指日可待。此时互联网又为文明奉上了低æ ��本、巨能量的信息传播、思想集结、行动协同的工具。 作为社会基础,长期的经济发展培育了数亿人的个人实力、 活动空间和独立人格自觉。 这进一步促成了一代人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在这些大尺度、 宏观因果背景下,2003年初,在孙志刚事件中, 中国社会各阶层达成了一次罕见的全民联动, 维权运动就在此时兴起了。
维权运动初起时,以法律个案、 尤其是政治迫害案的法律维权和社会联动为主要活动方式, 代表人物为许志永博士和莫少平律师。
2005年1月, 从赵紫阳先生遗体告别仪式上走出的新一代行动者, 深受八宝山现场人气激荡的感染,决意提升民主运动。半年内, 一种前所未有的政治、法律、思想集群横空突起, 维权运动进入第二阶段,是为其定名、成型之始。客观地说, 作为集悼念者、策划者、行动者于一身的当事人, 我和范亚峰实际上是维权运动的最早定义者,即其主要概念、 政治思想、操作策略的原初打造者。 数月后加入的高智晟律师是当时法庭斗争的主要支柱之一。 范亚峰博士在中国大陆第一个引入台湾美丽岛事件中的律师团群体运 作模式,组建了蔡卓华非法印刷圣经案维权律师团, 高智晟律师担任主辩,时为2005年7月。 我在为此案阐发思想价值时,最早在网络公共空间正面论述、 弘扬了“捍卫宗教自由”的宏大主题, 并把此案的信息公开运作予以全球化。此前,� �外媒扩散乃是普遍恐惧的雷区。 许多基本的集群维权技术和策略都在此时风云际会。7月底, 广州市番禹区太石村罢免村官运动爆发,我出任村民的法律顾问, 村民早先的经济抗争升级为政治维权斗争。当区民政局违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拒绝批复罢免动议时, 村民发动了接力绝食。广州的自由民主人士、大学教授、律师、 商人、南方系报纸、三大电视台和国际媒体先后介入, 北京等地维权中坚力量步步呼应,形成结构和背景的支撑。 这是维权运动主动发起的第一个政治实验,“ 捍卫法律下的民主选举权”是此案弘扬的宏大政治主题。 村民履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 是为了保障成文法规定的罢免程序及其司法救济渠道不被官僚集团蛮 横关闭。这种以法律斗争为核心手段推进民主选举的运作形式, 使得太石村民主实验具备了 宪政意义,也使它赢得了全社会同情和立体介入。至此, 维权运动的政治理念和操作方略初步成型。其要旨大致可概述如下:
1、集结自由民主行动者、思想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草根领袖和底层抗争者、记者、作家等, 以法律个案或政治事件为依托,形成行动性的政治、法律、 思想集群。集群内无等级命令关系,系多中心、松散的扁平结构, 靠价值和目标认同、公民自觉、规则伦理、口碑、 信用等实现行动连结和自我建设。其反集权、 重个人自由的契约关系, 被认为是对未来自由民主社会中民间政治组织机制的探索或预演。
2、政治事件法律化,法律力量政治化, 通过自然法和良法意义上的合法斗争占据公共精神生活主流空间, 通过力量集结和政治维权推动民主运动。以集群之力, 在统治者也表面认同的中性的法律程序和纸上权利的司法救济运作区 间内放手推动,降低行动的风险成本,扩展社会参与面。 通过个案维权、政治实验、定向社会运作等操作方式, 大无畏地高扬“宏大政治主题”,施之以网络加速、舆论热爆, 启蒙、动员被侵害的底层民众和各界自由人士, 加入行动者的公民社会,捍卫、扩展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 从而壮大中国民主运动的声威和政治实力。
维权运动是继冲击党禁之后的中国民主运动的新阶段。从定义之始、 集群崛起之始,它就以宪政民主为核心理念和深层目标。“搞政治” 是我们的初衷、本质和本色。极权主义通过残酷打压、分而治之, 竭力在民间制造对政治的恐惧。 我们的重要使命就是通过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践行、弘扬,以及有效、 可行、持久的群体集结,真实地、 逐波逐流地帮助社会各阶层消除对政治的恐惧和虚假冷漠, 复归公民的主体自觉、政治权利的自然履行。 通过扁平结构无形组织有形联动、政治事件法律化、 中性法律区间内的公开扩展、个案运作和政治实验的目标调控、 对统治集团的善意启蒙等方式的综合运用, 维权运动成功破除了六四后政治恐惧和政治冷漠弥漫的历史难题, 初步解决了民主运动对社会立体纵深动员的战略需求。十年来, 民主运动的社会基础 有了大数量级的跃迁,自由民主行动者、 思想者由被迫的边缘重回民间社会公共精神生活主流。 自由阵营雄厚的底蕴和多中心网状结构, 使维权运动屡屡扛住巨无霸的无情打压并借机涨潮。在这一点上, 维权运动堪称历史上“最善于挨打”的政治力量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维权运动或许占有了部分真理, 它可能有很大机会在中国这块土地建成宪政民主的政治道路上实现重 大的历史性原创。
3、维权运动成功实现了自由主义与底层运动的政治联合。 这似乎突破了理论界盘桓已久的左右之争, 并使民主运动获得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和道义支撑。一些论者认为, 维权运动是在底层社会的经济维权、人权抗争之上发展起来的, 其主流是非政治诉求,游离于民主运动之外。 这是对维权运动的严重误解。历史事实是: 先有太石村民主实验等政治维权磅礴推出、震憾中外, 而后经过2006年接力绝食运动主动、有效的连结, 在维权律师群体的艰辛努力下, 过往主要依靠上访来抗争的底层民众才被引向法律程序维权轨道。 进而,几乎所有的民间抗争,甚至包括非法律的反抗, 都被舆论统称为维权活动。这既是维权运动名号的自然泛化, 也是其版图合乎逻辑的扩展。但是, 政治维权和自由民主行动者依然是整个维权运动的灵魂、龙头, 是其稳定、当ä ��不让的主流,在与维权律师携手后, 底层抗争者往往汇入到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事业的浩荡洪流中。
4、维权运动超越了敌对性零和模式,它通过政治实验、 社会运作和力量集结所推动的民主运动,具有本质的和平、理性、 可控、建设性。它的政治实质是思想斗争:它坚信自由、民主、 人权、法治诸普世价值的真理性,并主要借助此真理性的威力, 对极权阵营发起“攻心战”。它以成功行动为示范,昭示“ 法律下的自由民主”政治理念的道德感召力、 现实可操作性和制度整合力, 击破僵化思维所散布的民主将引发敌对、撕裂、大动乱的谎言。 它摒弃任何阵营固化并防止旧的反自由因素在新世界的复制、 自由民主行动者本身需要按照自由契约规则进行自我启蒙、 自我建设。 而极权主义铜墙铁壁在普世价值阳光照耀下冰消雪融之际, 其间接受启蒙的向善者亦可分享政治开放和自由竞争的无限机遇。
5、维权运动充分利用了信息革命所开发的新技术、 新的人际互动方式, 将所连结的虚构空间作为公民社会政治活动的主要平台之一。 它还坚定地、无畏地接纳了国际社会中众多有良知的媒体、政府、 议会、人民和人权组织对中国民主运动的道义支持。 由于维权运动的上述思想底蕴和创造性的行动探索, 中国民间社会各种抗争力量实现了维权旗帜下的大联合, 并在打压中步步升级。2006年中陈光诚、 高智晟和我先后被捕入狱,胡佳等人勇敢地站出来, 抗击镇压的逆流。2008年底, 民主运动老战士张祖桦和刘晓波等发起了《零八宪章》签名运动, 将民主运动对知识界的动员引向新高度。 胡佳和刘晓波亦被捕入狱并先后获得了国际大奖, 中国民主运动的声誉因之传遍全球。在法律界,江天勇、李和平、 唐荆陵、唐吉田、滕彪等律师带动大批新锐律师 ,勇敢地介入众多所谓“敏感”的重大法律案件, 并操盘了维权运动和底层运动的现实连结。 是为维权运动全面纵深突进期,即其第三阶段。2011年“ 茉莉花行动”是其第四阶段。 它以履行集会自由等公民政治权利为朦胧主体和主要活动方式。 特务体系的疯狂打压使它止步,但参与者受难担当、 精诚贯日的壮举及其展示的高贵精神气质在网络公共空间激发了更大 的公民参与浪潮。在这一阶段中,一大批律师组成的“维权律师2. 0版”在人权维护和法律技术方面的探索引起了世人瞩目, 这一新集群遂成为维权运动在中性区间内突进的结构性支柱之一。
自2011年全国各地网友“围观”陈光诚家乡东师古村开始, 到目前为止,为维权运动第五阶段。 这一阶段以公开履行公民政治权利为中心,北京的“新公民运动”, 上海、长沙、武汉、南宁等城市公民圈的“同城饭醉”, 都围绕着这一中心旋转。藉声援南周事件的历史契机, 广州公民社会在街头政治上率先取得了突破。 在南方报业大门外三日政治集会的良性刺激下, 北京公民社会发动了“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街头宣传活动。 继而,广州公民社会再次推出宏大政治主题, 发动了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公民联署活动,孙德胜和袁奉初(袁兵)进行的“八城快闪” 乃是对这一宏大政治主题的系列街头宣传。街头政治一时风云再起, 引发了后极权特务体系的惊恐, 这是我们这一波自由民主行动者被抓捕的直接原�› �。
从中观历史尺度观照,我们目前的命运, 不过是维权运动向着全面政治开放和民主化不断开放的征途中必然遭 遇的一幕。随着自由阵营声威的增长、职业政治活动家的日趋成熟, 以及政治恐惧症减弱后越来越多新生力量的加入, 维权运动的主干部分渐渐由中性法律区间和低烈度政治场域, 移向强政治场域。2012年底中共领导层换届, 使后极权体系内有限任期制的部分积极因素有所释放。 主客对比之下,中国社会非敌对的和平转型概率增大, 升级维权运动乃成为我们这些自由民主理想践行者注定的选择。
在维权运动的这一强政治阶段,我的基本政治操作理念是:
1、高扬人民主权的理想和公民的主体性, 有序铺开对公民的选举权与参选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权、 结社自由权、地方与基层自治权、监督权与罢免权、法律创制权、 全民公决权等政治权利的公开、积极履行。 由权力私有转变为权力公有,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政治革命。 宪政民主意义上的公民个人,实质分享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地位, 因而被人类文明赋予了“大地上的神性”。 我们决不能因具体的政治运作中的妥协或权衡,就抹煞了“ 自然法下的人民主权和个人政治主权” 所具有的理想性和神性的光辉。 呼唤永恒的人道理想和神圣的人权理念, 激励人们自省道德人格上每个人所拥有的珍贵的精神价值—— 这是主权和主体之源,由此出发,促进一代人确立个人主权、 主体意识和积极参与意识,这是维权运动担当的人道启蒙事业所追� ± �的精神高度。而最好的启蒙是行动,是公民主体争自由、 争民主的社会行动。维权运动所推动的民主行动, 具体地以公民政治权利的实质扩展作为民主化进程的衡量指标。 高扬理想,激发人们争自由、反极权的道德勇气, 在自然法和良法规制下,坚决、 有序地推进对上述各项公民政治权利的履行, 并以此为引擎盘活全局,促成政体革命,是我们核心、 深邃的操作方略。
2、有力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帮助各类抗争者汇入公民社会公开、 集约、法律性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全面自治, 以独立、 发达的公民社会作为民主运动的实力依托和全体人民自由联合的基本 方式。“建设公民社会”的思想表述着这样一个深刻洞见: 国家起源于社会,却凌驾于社会之上, 故自由的社会必须对国家与社会分权划界,以社会制衡国家。 维权运动的使命之一就是把这一政治真理操作成现实的政治社会版图 ,使未来的宪政民主政体因之获得持久的基础支撑。 公民社会既包括政治团体,也包括各类功能性社团, 它的结构是海洋般多元扁平、相对松散、共识推动的自发秩序, 个体要素的独立、自由是其精魂。 公民社会建设进程的一个非常关键、 也是非常困难的步骤是营造多党竞争的政治格局, 尤其是反对党的成型和成熟�¼ �这是公民社会政治版块的核心所在。 维权运动现阶段实质上是中国大陆的反对运动, 未来也必然会走向反对党。 但如果我们不能动员和整合中国社会的纵深力量,不能建设强大、 自由的公民社会并以此为依托, 而是作为一个势单力薄的反对派而存在,那么,我们将很难避免“ 官强民弱”的俄罗斯普京威权下的“半拉子转型”在中国重演。 有鉴于此,我们应在政治反对运动的前段和中段, 致力于培植壮阔深邃的社会基础,将建设一个反对运动的永恒母体, 一个强大而规范的公民社会,作为我们政治行动的重要导向。 自由阵营的龙身,当盘桓于法律政治、思想斗争、民间自治诸领域, 饱浸深纳,久要不去。
3、为促成未来的和平转型,在民主运动的龙头——街头政治方面, 采取可控的政治实验方式,避免激烈对抗,减少负面效应, 探索有序政治开放、官民共赢之路。专制者的过分恐惧、 民众对幸福生活的保守渴求,都在我们严肃的考量中。 我们的政治实验策略目标,不是街头决战, 而是通过舆论放大等杠杆作用,以小事件撬动大格局, 促进全国民主浪潮涌动。为防止失控、将官民逼入极端选择, 多种平衡手段和张弛组合都在我们的长期酝酿、熬炼、尝试中。
4、有效地、超越性地助推用法治资源重构中国社会的大势, 实现政治和社会游戏规则的全面现代化。 作为数千年皇权专制践踏的人道沼泽和极权乌托邦实验的重灾区, 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时代像中国今天这样对待法治规则产生如此巨大 的渴求。维权运动的重大成就之一, 乃是将阵容庞大的维权律师群体推上了历史变革的枢纽地位。 以这些法治先锋和民主斗士为原点, 通过法律斗争维护人权和政治权利,促进司法独立, 正成为中国社会规则进化的主流秩序之一。
5、 上述操作思路皆秉承着一种有条件搁置了和平转型之外的变革方略的 有序政体革命模式,其间内含着对程序文明的深层预设, 没有宪法和法律的重修, 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常态化, 也不可能实现全国圆桌共识下的政治开放进程安排。 故促成修法是多元共赢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的起点, 也是近阶段民主冲刺、施压促变的重心之一。
根据我的上述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实验思路, 即可对我在声援南周事件中的运作和行动作出清晰的、 有条理的概述和评估。此次街头抗争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公民同情, 声援南周的自发群体活动升级为争自由的政治集会, 其间有三大线索具有决定意义:
1、1月6日袁小华在南方报业大门外打出的“声援南方周末, 捍卫新闻自由”标牌,尤其是1月7日上午袁奉初(袁兵) 在现场打出的“庹毒不除,广东自宫。新闻自由,宪政民主”标牌, 充当了由网络到地面政治表达的桥梁, 直接亮出了广州公民社会鲜明的政治主张, 点燃了抗议者心中的自由民主理想火焰。在其示范和激荡下, 人们突破了心中的政治恐惧,迸发出强烈的政治参与激情, 进而加入到政治演讲、宣传、讨论和声援抗议的集合中。
2、 我在1月7日中午紧张完成对此次街头抗争的网络新闻发布后赶到南 方报业大门外所作的政治演讲,以及刘远东、袁奉初(袁兵) 等人在现场进行的持续性的政治演讲、讨论和宣传, 起到了为政治集会定位、固盘、支撑格局的基础作用。
3、广州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聚餐、公园主题聚会、 维权律师等群体自动汇入,成为政治集合现场的活动中心, 也充当了维持秩序、排除扰乱的中坚力量。
这中间,我的作用如何具体、全面地确认?
我很高兴地承认:迎着历史性的机会,我主动地、系统地、 又不失中国人的含蓄地展开了街头政治实验运作; 我在1月4日至6日在各种场合所作的网络声援热浪必将引发地面抗 议的预言,客观上应对广州部分街头行动派产生了较大激励力; 1月6日和1月7日袁小华、袁奉初(袁兵) 两次关键性的举牌行动,虽然不是由我建议采取的, 而是二人出于民主理想和公民自觉主动而为, 但当他们分别询问我标牌上应当写些什么时,我明确指出: 应当直奔言论自由和宪政民主的政治主题, 让全国民众知道我们捍卫什么、追求什么; 我在事前和事中所作的网络宣传、微博报道, 对政治集会不无造势之效;关键时间节点, 我出现于南方报业大门外发表政治演讲,既是为了政治升级、定位, 也是为了设限、节制;2012年全年,南方维权运动异常活跃, 街头事件迭出ï ��我作为有着近30年斗争经历的老民运、老维权, 对于广州公民社会“扎硬寨,打硬仗”风格的形成和公民聚餐、 公园主题聚会、维权律师等团队的凝聚,付出了不少心力, 亦不无协调之功。我的基本出发点是尽义务、推大局, 若非此次被抓捕、构罪、上法庭,必须直面历史,坦露真情, 像这样公开表白,自我评估,实有违我的本性。
总之,聚众,非我所聚。升级,我有大功。点燃火焰,高亮主题, 将已聚之众的自发抗议升级至政治集会状态,我起到了一定作用, 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造成政治集会的既成事实后, 广州公民社会同时又立即面临着严峻的使命: 如何使这一多年罕见的政治集会有序地进行下去,在和平、理性、 节制、规范方面为全国作出优良的示范,以增强全社会共识, 为促进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常态化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
为实现南方报业大门外的政治集会的有序性, 广州公民社会主动采取了以下措施:
1、接受现场治安警察的合理建议,为避免影响交通, 由南方报业门外的包括干道在内的一小半圆形区域, 全部退到干道以内的人行道走廊。 这其实是1月7日上午抗议者们的集体自觉选择, 反映了广州公民的高素质、普遍的规则意识和宽容、妥协、 互动精神。
2、自我节制,严格限定行动的目标和区域。“言论自由、 宪政民主”是我们高扬的宏大政治主题, 但我们将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的具体行动目标, 仅仅限定为同情声援、抗议施压、宣传主题、 捍卫南周编辑记者的独立采编权。我们之所以没有提出“ 庹震不辞职,我们天天来”之类的主张,乃是吸取了过去学潮“ 意志较量”人际冲突的教训。为防止目标升级, 我们也在交换意见后否决了到省委大门口抗议的建议。
3、每日下午5:00-5:30主动撤离, 创下了三日政治集会收放自如的行动惯例。在这一点上, 我主动发挥了较大作用。1月7日下午,在现场,我一直思索着: 傍晚之前我们必须主动收场,以防一切混乱、意外。5:00左右, 现场一警察发话招呼:都快下班了,你们也累了一天,该回家了。 我觉得此话有理,是时候了。见抗议者神色犹豫, 我便扬手招呼在场的公民社会活跃人士一道离开, 在此我充分运明了我的年龄和资历优势,人群随后基本散去。 秘密警察似乎认为这一幕可以证明我是领头的, 上前对着我的头部和不时扬起的手放肆地跟踪拍摄,我以微笑报之。 我的临场决定建立在多年来对89学潮的反思和对各国可控集会游行 示威经验的吸纳上,实为深思熟虑。
4、每日从现场撤出后,参加抗议者自发形成的饭局, 实际发挥了无形协调之功效。大家就有限目标、有序行动、 自我克制、排除扰乱、善意表达等达成诸多共识。为呵护格局, 我有意抑制了一些更强烈的表达。 这对抗议现场良性秩序和轻松氛围的形成,不无促进之力。
5、广州公民社会之参加抗议者,主动维持现场秩序, 及时制止或处置各类纠纷、干扰、破坏以及其他有违通行、 卫生的事情。 律师张纾多次和我当面或在电话中探讨如何改进规劝在场者勿误踩花 草、用纸袋捡拾垃圾碎片等公益活动的琐碎细节。 当著名反腐人士区伯遭遇来自支持政府一方的小团队挑起的人身冲突 时,我和律师们急忙伸臂拦开双方,并作出随时准备抱腰拉架之势。 对诸如此类小细节,我们皆当作大事严肃应对, 并不断相互招呼知会。
6、 集会现场一个舞台剧般的画面是由十几位举着毛像人士组成的毛派队 伍,作为南周声援者之反对派出场, 治安警察聪明地将他们单独安排在南方报业大门外以北位置, 但毛派队伍在一位扛大旗的壮小伙带领下, 数次冲向南方报业大门外以南的抗议人群, 幸有数位老民运以躯体扛住其冲击动能。这几位老民运主动选择, 专司其职,默守岗位,几无人知。我曾向多位活跃人士反复建议: 对毛派队伍的挑衅一定要忍让,不作言辞回应, 如对方使用蛮力闹场,可立即向现场警察投诉,并拍照公布。 毛派队伍有其表达反对南周和南周声援者的权利, 他们的存在有助左右平衡,令政治集会更多元。当然, 最后的确没有发生冲突。但遗憾的是,1月10日清场时, 一位自由民主行动者发现, 将他强行用车带到军区礼堂暂时扣押的警察,其中之一,居然正是� ¯ �派队伍中扛大旗、带头冲击抗议人群的壮小伙, 原来此人拥有双重身份。
7、我在事后通过网络和微博正式解说、推介此次政治集会时, 对事件纵深作了客观的、有分寸的评价: 三日政治集会未被中途驱散、治安警察现场不无建设性, 我们自由民主行动者出门时未被拦截、现场也未被抓走, 1月10日清场时未打人、也未刑拘人。在后极权高压大势下, 某种意义上,这些都表明广东省主要官员具有一定容忍度。 我及时肯定了这一点,并宣布:如省市领导人推动真诚的政治改革, 我们愿予以支持。我所释放的信号是: 我们是在以自我克制显示善意, 以公正评价让官民共享政治实验的荣誉, 以小共赢的结果促进大共识的形成,再以大共识促成大共赢的结局。 以起点多元推进过程多元、结构多元、终点多元。作为行动者、 担当者,我们所宣示的信息、基调有利于一种健康积极、非敌对、 建设性的政治分享导向的形成。对于�£ �援南周的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 前来观摩的各地网友和民间人士给予了很高评价: 事件显示广州公民社会政治素质高,权利意识强, 勇敢地为全国创下了街头政治的先例,公民的群体活动罕见地理性、 节制,现场氛围平安、祥和,无戾气,却颇有几分轻快感。 有的过路车司机还以为现场好像是某个大单位举行人才招聘会, 聚集人群是在等待应聘。周围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几乎没受影响。 人们还评论,集会的文明、开放, 与广东作为改革前沿的窗口形象内在一致, 而与2012年反日游行时长沙、西安商场骚乱形成鲜明对比。
我们进行了一场小规模的街头政治实验,三日政治集会的理性、 节制、平安、祥和证明,我们的实验成功了, 广州公民社会坚定履行公民政治权利的群体行动取得了初步胜利, 街头政治并非专制者所污称的动乱之源, 独立自治的公民社会可对之有序、建设性地进行并收放自如。 历经24年打熬后,中国反对运动已基本成熟,有能力营造格局、 控制格局,有能力通过公民社会将各阶层凝聚起来, 向着宪政民主的最终目标发起步步为营的冲刺,也有能力在无畏的、 永不停息的行动中融化敌对、促成共识,开辟多元共赢的政治通道。 抗议现场早期的一幕颇具象征性蕴涵:本来, 公民履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表达对政府的监督、批评、 反对的诉求,是国家和社会的头等大事, 一条干道的交通秩序作为小的局部利益应当为此作出适当让步, 比如,å ��对其实施临时管制。然而,参与抗争的广州公民通过警民互动, 作出全部退到街道走廊继续聚集的选择, 轻快地实现了履行集会自由权和维持交通秩序的兼容。 而南方报业的工作秩序正常,没有受到扰乱。 大门口出入的编辑记者脸上挂着的发自内心的喜悦见证了他们作为受 呵护者的自豪和感动。
毫无疑问,我本人, 以及参与声援南周的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的所有公民, 都是在堂堂正正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 所认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当专横的庹震践踏人民的喉舌《 南方周末》的言论自由权利之际,我们聚集于街头, 坚定地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表达我们的愤怒、抗议, 以及对言论自由的捍卫、对宪法民主的渴求,实为天经地义。 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 即宪法和法律所依据的最高上位法——大自然正义,上帝的律令, 或者叫做永恒的自然法; 符合依据最高上位法而制定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 我们的群体活动节制、有序,其平安、祥和有目共睹, 没有触犯刑律。
然而,我们三日政治集会的有序、成功举行, 它所取得的官民等多方共赢的良好结局, 以及它的光辉示范在全国激起的街头政治潮涌, 却引发了后极权维稳体系的仇视。于是,专政机器发作, 齿轮嘎吱转动,我被抓捕、被关押、被起诉。
作为维权运动的资深参与者,我一向注重法律性规范, 不想说那些没有可靠的事理依据的断言。 在10月22日天河公安局预审大队对我的审讯笔录中, 出现了预审员根本不知何许人也、 与三日政治集会完全无关的陈敏和郭春平的名字。由此, 我可以推定那份审讯笔录的真正起草人, 乃是我的老对手广州市公安局一处的国保, 指导者应当是背后的公安部特派员等人。 由天河公安局预审大队起草的《起诉意见书》 也远远超出了他们的信息面和想象力,同这份署着检察官大名的《 起诉书》一样,都应当是国保、也就是特务体系的杰作。
为了尊重法律和历史,我不想在如此严肃的场合参与那种“ 代理人游戏”,当然,无论台前还是幕后,你们都是一家, 都是庞大的专政机器和维稳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 在我的这份法庭辩护词中,就请你们作为一个整体、 一个囊括了台前和幕后的整体来出场吧。 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你们,和视宪政民主为光明未来的我们, 作为此案真实的法律当事人,一道出现在虚假的法庭、 真实的法庭和永恒的历史法庭上,接受审判和裁断。
下面,我首先就《起诉书》对我在“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 即事实上的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抗议事件中“ 聚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指控,作出直接的、 系统的反驳和辩护。
二、法庭辩护词(上)
1、虽然,群体聚集表达对政府的批评反对意见, 旅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是完全合法的,但是, 我本人事实上不是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的聚众者, 无权将此历史贡献据为己有。
《起诉书》指控我“身为首要分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我在前文中已指出,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之群体聚集, 非任何个人之所为, 而是2013年1月4日至6日各大微博上数以千万计的网友声援南 周热浪蔓延的自然结果。袁小华,袁奉初(袁兵) 仅为勇敢的个人行动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召集者。
1月5日晚,6日晚,当袁小华、袁奉初(袁兵) 二人分别主动表明他们要到现场举牌, 向我请教标牌上可写些什么时,我明确建议:最好能写上“ 新闻自由”和“宪政民主”这些内容。我提此建议的目的, 以及作出其他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宣传这些宏大政治理念, 进而将公民自发的街头抗议升级到自觉的政治集会状态。 对于这一升级的成功,抗议的政治化,我作出了有力贡献, 愿为此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但我要郑重地指出: 无论我本人所大力促成的政治集会,还是公民自发形成的街头抗议, 都是在堂堂正正的履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所认可的集会游 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完全合法,并不违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2、整个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和集会活动, 包括我本人在现场的演讲,也包括袁小华,袁奉初(袁兵), 刘远东等人的举牌,宣传,演讲活动, 都没有使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受到扰乱。
参加街头抗议和集会的人群聚集的场地, 只有广州大道和干道西侧的南方报业大院外的人行道走廊, 才构成为公共场所。车道和人行道这两种公共场所,都是社会公用, 开放延伸的公共空间,一般指之为交通通道, 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指的“交通”。
在三日街头抗议和集会期间, 广州大道干道从没有被声援抗议的人群所堵塞。 至1月7日上午声援抗议者刚刚聚集,就接受了现场警察建议, 由南方报业大门外小半圆形区域全部退到人行道走廊后, 抗议和集会一直在人行道走廊上进行, 广州大道同往日一样畅通无阻。至于人行道走廊,三日集会期间, 常有数百人同时呆在一百多米跨度的人行道上活动,有时, 过往行人的步行速度也会受到影响而有所减慢, 但正常通行基本上仍可得到保障, 绝没有发生因过度拥挤或堵塞而无法走通的情形。
3、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工作场地, 属于专供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私权,私用空间, 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指的公共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指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有着共同的特征: 他们的运营空间,都是专门用于让大量的不确定的外部人群进入, 使用——人们或在其间完成某种消费,娱乐活动, 或由这一场所转入下一阶段的旅行。 那些专门供不确定的大量公众使用的空间,一般称之为公共空间, 也就是公共场所。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接下来所指的交通, 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专门供公众用作公共交通通道的公共场所。
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场地,作为南方报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仅仅供报业传媒集团内部的工作人员从事相关的传媒采编, 经营管理,交流服务等活动之用, 它完全属于一家私权单位的私用空间, 而不属于公共空间或公共场所。
如果我本人或者参与抗议、集会的其他公民的行为,的确真实的、 直接的扰乱了南方报业的正常运作或大门口人员、车辆的出入通行, 那么这一行为本质上就属于侵犯私权的行为, 而并不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的罪名。但必须指出的是,三日抗议和政治集会期间, 根本就没有发生我和其他公民扰乱南方报业的运作、通行的事情, 南方报业大门口人们正常出入,没有受到任何阻挠, 南方报业各媒体照常出版,平静依旧,运作依旧; 也从未发生过声援者试图强行闯入大院内对南周表示支持的情形。
4、2013年1月中,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发表《情况说明》,称“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是中国有影响力的媒体集团,旗下《南方日报》 是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杂志》是广东省委机关刊物,《 南方新闻网》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官办网站。” 2013年1月6日至9日, 大院门口聚集大量人群对集团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 并妨碍了大门口人员和车辆正常进出。” 这一声明显系由后极权维稳体系安排,专门针对我的案件而来, 其中潜在暗示着,南方报业大院内工作场地具有某种公共场所性质, 或者部分媒体具有权力机关性质。
对此,我的反驳很明确: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法律上属于独立法人, 不管其所有制形式是国有还是民有, 本质上都是自由市场经济中一家私权单位。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场地, 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地, 不会由于南方报业的组成部分系官办媒体、 由官办媒体或党政机关报刊共用场地, 就使其场地的使用空间的性质发生改变—— 除非这些使用者本身属于“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之类的公共场所, 导致南方报业大门对外开放,供大量的公众进入、使用, 从而使南方报业大院内的一部分场地,变成了公共空间。 即使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自己将自己大院内的场地贴上了“公共场所” 的标签,也改变不了它的“私用空间”本质。
对于《情况说明》中所说的大院内《南方日报》 等媒体是党政机关报纸、刊物、网站的情况,我们仍需要彻底追问: 这些党政机关媒体是否可定性为权力部门,如果可以, 这些权力部门的存在, 是否使南方报业大院内场地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发生了, 那它也不应该成为“公共场所”,而应该按其本质属性,变成“ 国家机关所在地”。果真如此,《起诉书》 就不应该引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而应该引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来指控我和其他公民“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假如《起诉书》真的换用这一新的罪名, 我的反驳更简单,我和其他公民压根就不知道《南方日报》等属于“ 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也与南周事件无关。 我们根本不存在“聚众冲击”这些“国家机关”的动机,更不存在“ 聚众冲击”这些“国家机关”的行为事实— —我们从无冲击包括“南方周末”在内的“南方报业” 的动机和行为,我们的行动意在声援呵护他们, 捍卫他们的基本权利!
5、有充分事实证明,我和其他公民采取了多种平衡手段, 主动积极地维护了集会现场的社会秩序。 这有力见证了我们根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 我在前文中已总结出广州公民社会为实现南方报业大门外政治集会的 有序性所采取的七大措施,包括严格限定行动的目标和区域, 我本人在1月7日下午5点后主动发挥作用劝说抗议者离开现场, 创下政治集会收放自如的行动惯例, 我们大家一齐努力制止和平息了各类动机复杂的人士的冲击、 扰乱等。三日政治集会的有序、节制,、平安、、祥和进行, 与我本人和其他公民对法律秩序的强烈追求, 高度的规则意识和公德心, 与我们对那些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设局构陷者的高度警觉, 与我们成熟的控制能力,直接相关。 按中国人最普通的人情常理就可知,我和其他公民,都是为了表�¾ �对南周的同情、支持而来, 怎么可能破坏我们所呵护的对象的正常工作秩序, 阻挠他们正常出入通行呢?如果有任何人这么做, 我本人必定会出面制止,其他公民也必定会怎么做。
6、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2013年1月7日上午主动关闭大门, 另开侧门作为车辆通道,这种做法, 并不是因大门一直被声援抗议者堵塞,或者出入的车辆被拥堵、 难以安全通行而作出的合理应对之策,而是在直接的、 持续性的压力并不存在的情况下所做的不正常的过度反应。对此, 他们理当责任自担,我和其他公民不负有法律责任。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一月份的《情况说明》中说,“ 2013年1月6日至9日, 集团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大院门口聚集大量群众 ,对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 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受到妨碍,为此, 集团不得不开启平时关闭的东西南路的侧门,分流人员和车辆进出, 集团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
让我们简洁的复原事情真相——
2013年1月7日上午, 大量网友自发来到南方报业大门口声援南方周末, 许多公民将带来的鲜花放在大门前, 为的是让南周的编辑记者能看到,从而感受到社会的呵护。 由于短时间内聚集的人数较多,大门口车辆进出颇有不便, 南方报业就暂时关闭了大门。此时, 一部分声援者还占到了广州大道干道的边沿区,如果持续下去, 干道的交通确有可能受到影响。见此情形, 在场的治安警察不断劝说声援者离开大门口一带, 转到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声援者觉得有理,接受了这一建议, 很快就全部转到了人行道走廊上。 人们不仅从广州大道干道边沿撤离,也从南方报业大门口撤离。 从此,大门口的车辆通道恢复了往日的正常状态。 在此后连续三日集会期间,大门口一般很少有人长久停留, 公民们的政治集会一直都在人行道走廊上进行。
在这种稳定、有序的状态下,南方报业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证据, 对基本形势作出冷静清醒的判断。在大门口并无人群拥堵, 声援抗议者平和理性待在人行道走廊有序地进行集会活动、 治安警察有效地管控着现场的交通和治安状况的情势下, 南方报业理应从1月7日上午下班前就重开大门, 恢复车辆的正常出入通行。但南方报业没有这么做, 在并不存在直接压力或危险的情况下,一直将大门关闭。 这是一种严重的过度反应。 如果当时南方报业确有业务需要让车辆出入,侧门又无法完全解决, 那么,它的这种过度反应,就超出了常理。
可做一个简单比喻,以彰显这种过度反应的荒唐: 对南周满怀呵护之情、捍卫之心的声援者,好比一位推着菜车、 腿脚不便的老婆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领导好比一位行人。 行人见老婆婆推着菜车沿大路迎面而来,为防意外,就做出避让。 如果他仅仅闪到路边,等老婆婆和菜车经过后便回到大路上,那么, 他的反应可谓恰当。但如果他担忧过度,为求安全, 跳进大路外的水渠中避险,而且在老婆婆和菜车经过后很久, 仍然一直蹲在水渠中不肯出来;那么,他的反应不仅过度, 而且近乎不可理喻。在法律上, 他的反应过度所造成的自己的一切损失理当由他自己承担。当然, 如果行人的反应过度不是源于担忧过度, 而是由于某一个恶棍指使他这么做,以便事后讹诈老婆婆, 那就另当别论了。
举世尽知,南方报业传媒的声明, 显系在为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后极权维稳体系提供对我们构罪的 核心证据。遗憾的是,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毫无效用,即使真的有效, 《起诉书》也无法据此运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来指控我们。
办案单位所提供的我和其他公民现场活动的图片,大致可分三类:( 一)声援者在接受治安警察建议转到人行道走廊前的抗议活动图片, 其中包括大门口车辆通行艰难的图片;(二) 我和其他公民在人行道走廊活动的图片;(三) 我本人在1月7日下午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宣讲的图片。其中,(一) 和(二)部分的图片都与本条所言并不矛盾。至于(三) 部分图片所指,下条将专门予以分析。
7、《起诉书》指控我“ 严重扰乱了南方周末报社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 办案单位出示图片指我在2013年1月7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发表 演讲时,脚踩在大门外中线位置。 这一事实被当做我阻挠南方报业车辆出入通行的主要证据。但是, 根据我演讲时脚踩在大门外中线处的事实, 就得出我阻挠南方报业车辆出入通行的结论, 乃是颠倒先后顺序和前因后果,且严重违背充足理由律,过度推论, 无法成立。
〈1〉南方报业关闭大门, 另开侧门作为车辆出入通道的时间是在1月7日上午, 而我的演讲发生在当天下午3:00左右。我当时选在大门口演讲, 是因为大门一直关闭着,大门外空地较为宽敞,不会产生过度拥挤。 如果大门不关闭,我不可能在大门外演讲, 而会选择人行道走廊某一人数较少的地段演讲。 我在1月7日下午的演讲, 不可能是南方报业在1月7日上午关闭大门的原因。
演讲前后仅仅持续十五分钟,随后我就离开了大门口, 转到大门以南的人行道走廊上,听众也随后走开, 大门口重现稀疏少人的状况,以后整个下午也都是如此。 我不能理解, 为什么十一个月后公开声称公民们的抗议集会导致大门口一直无法通 车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当天下午以及此后数日都一直关闭大门, 没有恢复大门口的正常通车?无论如何, 我本人短短十几分钟的演讲和停留, 不可能成为此后大门一直关闭的原因。
〈3〉在我演讲后约两小时,下午5点左右,各单位下班前, 我主动发挥作用,成功劝说声援抗议活跃人士撤离,人群随后散去。 连人行道走廊也恢复了往日常态。可以说, 我本人和其他公民在大门口持续无拥堵的基础上, 又创造了消除南方报业心里顾虑的最好条件, 但南方报业依然没有重开大门。
〈4〉在我演讲期间,如果门内门外有车辆开过来,我看到后, 必定会立即中止演讲,劝听众和我一起为车辆让路, 并在意识到此处上班期间也有车辆出入后随即从大门口撤到人行道走 廊。 这可以从我在第五条所总结的我在三日政治集会期间所展示的高度追 求法治秩序、处处注意维护现场的平安祥和的行动惯性中得到验证。 在无车借道的情况下,我在人行道的站立权无懈可击。
办案单位所出示的我在大门口活动的图片, 记录的正是我1月7日下午3点左右发表演讲时的现场情景, 它们与本条〈1〉〈2〉〈3〉所言毫无矛盾之处, 而且图片清晰显示了大门口当时无车辆出入。
你们颠倒黑白,把事实证明强烈追求秩序, 坚决制止扰乱的我指为阻挠南方报业大门口车辆出入通行的扰乱秩序 者,此事不经情理之至。我估计连你们自己都不会相信, 尽是政治需要,不得不“莫须有”。
8、《起诉书》称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 此一法律量度缺乏可靠法律证据支撑,存在严重逻辑混乱, 虚夸指证。
〈1〉《起诉书》指明我“ 严重扰乱了南方报社门口等公共场所秩序”。前文已指出, 这与事实完全不符。而且, 根据南方报社门口的情况认定我聚众扰乱“情节严重”, 在逻辑上也非常荒谬,因为南方报业大门口作为公共场所, 仅属一般意义上的人行通道,并非交通要道。即使它受到“扰乱”, 其负面后果也较轻。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顶多限于行政处罚范围, 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毫不搭界。《起诉书》 将我十五分钟演讲和停留的后果无限夸大,如此量度而构罪, 逻辑错乱,浮夸之至。
〈2〉对人行道秩序所受扰乱的法律量度, 只能根据人行道的主要功能交通所受损害程度来判定。 非人行道的南方报业的生产经营所受的负面影响, 并不在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覆盖范围, 而应归于由调整私权与私权关系的相关法条处置。
〈3〉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情况说明》中称, 网友聚集使大门口进出受到阻碍,“集团的一些(会议) 活动被迫取消。”但此一说法非常模糊笼统,必须质问的是:① 究竟要哪几场活动在三日集会期间被取消?② 这些活动是否真实的也是由大门口进出艰难,侧门也无法解决通行, 才不得不取消?③这些活动的取消, 其中又有哪些是由于我的十五分钟演讲和停留所造成?④ 对上述三点的回复,有哪些书证、人证、物证可以相互参照、对比, 予以充分、可靠的证明?对这些有力的质问,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必须做出回答,而且,所回答和前份《情况说明》 必须交给独立的权威鉴定机构予以调查、鉴定。 我和辩护律师亦要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质问。 否则,《情况说明》作为单方面的、未经查证核实的指正, 其真实性十分可疑,在�³ �律上是完全无效的。单凭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对声援呵护者反噬, 指证其罪,严重违背人情天理,十分反常,就尤需对《情况说明》 按严格法律程序予以查实或否证。
9、《起诉书》指控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举证、 推论和认证,都把公民正当履行集会游行示威政治权利的群体活动, 一概判定为“扰乱秩序”,没有客观、公正、 确切的评判标准可依凭,实属高度主观、随意地推定。
我们的三日政治集会现场有序,节制,平安,祥和, 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的运作混乱无序。无乱发生,谈何扰乱?
抗议和集会的第一天上午,经过警民互动, 声援抗议的公民们随即全部转到人行道走廊上。从此, 抗议和集会一直在人行道走廊上有序进行, 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人行道抗议模式, 公与私等社会各个维度的重要利益都得到了兼顾。这种尊重法治、 自我规制的人行道抗议模式,在任何现代文明国家都是合法的, 根本不存在触犯刑律的问题。
参加抗议和集会的公民们,堂堂正正的履行政治权利, 表达着最温和的政治诉求,言论自由,宪政民主。 我们的政治运作和行动排拒偏执,消融敌对, 具有强烈的思想斗争性质。如此文明、理性的和平反对, 为中国下一步必将到来的政治转型作出了优良示范。 我们的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表层和深层影响都是如此正面,积极, 绝非负面意义的混乱,扰乱,骚乱。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起诉书》 所引用和依据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公民履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认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正当群 体行动,公然使用“聚众”、“扰乱”这种带强烈负面性、 先入为主定性的用语,由此预示了一个丑化、践踏、 抹杀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大前提。在此大前提下, 中国公民正当履权的群体行动,一概被归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这一恶意、反宪法、反自然正义,中世纪性质的“政治法”, 乃是违背法律根本精神的恶法。
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这一恶法的核心词汇——“扰乱”, 在具体操作层面或量度要件上缺乏基本的法律精确性: 公众场所发生的什么程度的紊乱才构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扰乱”? 判断扰乱与否的客观,分级,可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全未作出应有的界定。 这一显系有意设计而成的粗鄙、模糊、弹性的法律条文, 给公检法留下了无限的专断、判定、随意裁量的空间。由此, 它成功地被打造成为极权维稳体系镇压自由民主事业的有力法律工具 。
显然,这一恶法的法律目的, 不在于保护中国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而在于借助公权和法网损毁、抹杀中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起诉书》就根据这一恶法,在没有可靠的法律证据、 没有客观和确切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跳跃想象地、倒果为因地、 莫须有地把我和其他公民们的合法履权行为,断定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起诉书》的这种高度主观、 随意的推定和指控, 直接践踏了现代法律文明基本的程序理性和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我参加声援南周的抗议,集会活动系“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指控,在法律上完全无效, 不能成立。
但我依据永恒正义所做的辩护,并不止步于此。
三、法庭辩护词(下)
你们仅仅根据我1月7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发表演讲一事, 把我邢拘、逮捕、关押15个月之久。你们用尽一切手段, 挖地三尺,也没有找到一点可以确认我扰乱秩序的法律证据。其实, 不仅我在现场的演讲,而且我在声援南周事件中的所有活动, 都是依照着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 堂堂正正的履行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 没有扰乱现场主干道、人行道走廊的交通秩序, 也没有扰乱南方报业的正常运作和人员车辆出入。 我的行为完全合法,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为了捍卫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言论自由, 为了促进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常态化, 进而为有序的政治开放和公民社会决定性成长开辟道路, 为自由民主进程,培植动力,我们坚决地推进了此次街头政治集会。 我们的政治目的是严肃的,我们的行动目标是节制的, 我们的运作手法光明磊落,宽和恭谨,我们的群体聚集有序而祥和, 我们集会的社会效果是官民共赢,敌对渐融。
我的行为有功于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宪政民主事业, 健康而积极,正面而阳光。我是完全无辜的。然而, 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你们却滥用权力将我抓捕, 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你们对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指控纯系构䧟, 据此对我实施的关押和今日的审判,乃是地地道道的政治迫害, 它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犯罪行为。 你们企图通过滥抓枉判我们这数十位民主行动先锋, 达到遏制中国浩浩荡荡的民主浪潮的政治目的, 更是巨大的历史性的犯罪。
天日昭昭,江河不会倒流,万古千秋, 你们对我们这一波自由民主行动者的构罪和迫害都是可耻的!
在具体的法律性运用中,你们的“扰乱”一词是多意含混的, 变动不居的,无限伸缩的,随意而指的。但这只是你们的“扰乱” 一词的表层结构,至于其深层结构,则是稳定的,坚硬的,明确的。 你们的“扰乱”一词的深层结构,即其真正定义,乃司马昭之心, 路人皆知:中国公民所有批评、反对、抗议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 扰乱”秩序!!!
只要我们履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所认可的政治权利,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你们就说我们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我们的集会游行示威总得在某个公共场所进行, 你们就说我们扰乱了那个公共场所的秩序。 有时我们明明在A场所集合游行示威, 你们却说我们扰乱了B场所的秩序, 甚至扩大到说我们扰乱了整个社会秩序。 不管我们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得多么有序,表达得多么温和, 没有干扰任何公共场所、任何单位的正常运作, 你们都会把我们的群体聚集本身等同于“扰乱秩序”。这样, 我们所有依法表达批评反对意见的公开抗议活动, 都会成为你们定义的“扰乱秩序”行为, 都会成为被你们定义特殊处置的法条下的犯罪行为。
你们这种具有双重结构的“扰乱”定义,所依据的字典, 不是正常的字典,乃是另一本字典,它是反常识,反约定俗成的。 你们的字典是为了实施政治迫害、 全面专政而特别编纂的极权主义字典,它把专政独裁设定为“民主” ,把奴役设定为“自由”,把无尊严生存设定为“人权”, 把高压设定为“和谐”,把和平反对设定为仅仅专指武力性质之“ 颠覆”,把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设定为“煽动颠覆”。同样的, 要把履行公民政治权利的群体活动设定为“扰乱秩序”。
按照你们的极权主义字典,对我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为了遏制中国反对运动和公民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壮大, 你们总是用特殊词汇(比如“扰乱”)的深层结构先将我们定罪, 而后再用其表层结构为我们寻找罪证。针对我“踩中线” 扰乱秩序的指控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但即使我在人行道上演讲, 你们照样会为我捏造出新的扰乱对象, 诬称我阻挠了某些行人的通行因而触犯了刑律。你们的“扰乱秩序” 一词是个万能的口袋, 足以把我们所有合法的公开抗议活动装填进去,任你们随意宰割。 我们只要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 堂堂正正的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堂堂正正的集会游行示威, 就永远是你们字典和法条下的犯罪者。 我们只有做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臣民、草民、顺民, 才符合你们的合法定义。你们就这样用刑法第二 百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五条、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六条, 成功地架空了、打倒了宪法第三十五条, 事实剥夺了所有中国人的政治权利, 紧紧捆住了我们天然自由的身躯。 这些以极权主义字典为心脏和灵魂的恶法条款, 就是你们用来奴役我们的锁链, 它虽然在你们字典里有着神圣的依据,却装满了我们的血和泪。
我们已经觉醒了,我们已经克服了恐惧和顾虑,站在了无往不前、 迎接未来的高地上,自由民主理想的激荡和生命内在的冲击力, 决定了我们不会永远忍受你们的压迫和捆绑。匡扶大自然的宪政, 原创我们的生命,挣脱锁链,赢得自由, 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和宿命。
一百余年来,中华民族最先摆脱了皇权专制的奴役, 建立起亚洲第一个民主政体。然而, 由于内忧外患中第一次民主实验失败, 又不幸沦入了极权主义奴役的深渊,1978年以来的经济变革, 使中国人民获得了部分人身权利和经济自由。但是, 半衰的后极权体系为固守权力私有,拒绝实行真正的政治变革, 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政治奴役和思想奴役至今仍得不到解除。目前, 中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 民众却没有选举和参选各级领导人、各级议员的权利, 没有自由办报、办网的权利,没有言论自由, 没有集会游行示威和结社自由权利,没有宗教自由, 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权利。今日的中国, 人民没有政治主权,社会充满了奴役和愚化氛围, 人民的自由探索和权利伸张处处被判非法, 遭受着恶法和专政机器重重锁链的� �绑。没有人权,充满了官权的蛮横、暴虐和凌辱。贫富悬殊, 贪腐遍地,机会不均,庸人当政。谎言、胡言和官僚形式主义飞舞, 不择手段的丛林哲学和玩世不恭的机会主义弥漫。 这样一个有财富而没有公平,有物质而没有精神, 有奥运工程般华丽躯壳而没有灵魂的政治社会,这样一个人格分裂、 价值分裂、规则分裂的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没有尊严、没有主权、 不人道的机器社会,是不可接受的, 也是一代已经觉醒的公民无法继续忍受的。
主权,首先是主权!觉醒的公民首先要求后极权体系还我人民主权, 还政于民,确认我们在人民主权和个人政治主权基础上的做人尊严, 在经历了长期经济增长之后, 解除极权主义对中国民众的政治奴役和思想奴役, 化权力私有为权力公有,建立起真正的宪政民主政体, 已成为中华民族占第一位的核心利益。 这也是解决中国社会绝大多数矛盾,危机和隐忧的关键所在。 凡反宪政民主者,皆国贼也。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当其觉醒为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公民之后,应当以反极权争主权, 反奴役争自由为基本的政治职责和使命。
1989年学潮失败后,中国民间反对力量基本上被打散。 历经24年艰辛积累,在维权运动旗帜下, 中国民间反对力量恢复了生机,又一次凝聚起来。 在经济变革已为政治转型准备了雄厚物质基础, 后极权阵营正发生重大裂变, 国际社会对中国自由力量给予了有力的道义支持等大势下, 这一代人幸运地正逐渐逼近于一代新的起跑线, 这就是为中华民族进行第二次民主实验的起跑线。
为拥抱并呵护这一历史性的机遇, 维权运动主要致力于和平的政治转型, 中华民族厌倦了血腥和动乱之苦,在和平,稳定,增长的大局下, 有序地推进宪政民主,实为全民责任与义务。但这个“有序” 不应是强权改革家的自我封闭的顶层设计和铁腕无情掌控, 更不应是威权下的训政,而应是人民主权前提下,公民社会主导下, 各阶层和各力量圆桌共识下的政治开放安排及法治下的大竞争、 大自治、大平衡。其间,公民主体的力量支撑和文明规制, 将是和平转型的关键所在。为培植公民力量, 维权运动一直有力推动着反对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发育、平衡成长。 通过有序铺开对各项公民政治权利的公开积极履行, 实现公民政治实质扩展、壮大,并依据于独立自治的公民社会, 将适时形成的反对力量对执政力量的建设性质, 推进至开放的政治社会中 多党竞争的结构状态,从而促进宪政民主的政体革命—— 这是我们维权运动简洁、清晰的操作线路。
这一操作线路,目前已进展到向着强政治的社会运动升级的新阶段, 在这一阶段她所遭遇的首要障碍是恶法当道。 但和平转型成败的关节点在此,必须从突破恶法的重重锁链开始, 步步扩展公民的行动自由,步步增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步步剥夺非法特权和奴役人民的强权,从没有政治权利的小民、 草民、臣民,现实的转型为拥有充分政治权利, 并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代主权者,由此才能为民主进程撑天柱石。 为了在艰巨的持久战中实现并巩固上述权利进展, 必须顺应现代文明的游戏规则,将公民行动中展示的事实性权利, 凝固为制度性的、普遍有效救济的法律权利。 这就需要维权运动不仅推动无畏的公民行动以突破恶法, 而且推动一场除恶法、修良法的宏大社会运动, 将法律维权与街头政治和思想斗争、舆论斗争一道展开,交叉作用, 通 过一个又一个的阶段性进展,促成圆桌共识, 多元合力直至根本变法,直至宪政民主政体中“法律下的自由” 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最终彻底摆脱奴役, 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伸张。
由此, 就可以对我本人参加声援南周的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的战略和法律建 设导向作出明白无误的认知和定位。
由此,也就可以清晰地解读我参与推动敦促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联署活动和对同一主題的“ 八城快闪”街头宣传活动的基本思路:在后极权时代, 通过充当制造政治冤狱打压政治反对力量、 在人民中间大面积制造政治恐惧的统治工具, 恶法已成为后极权体系对中国人民进行奴役的标志, 已成为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宪政民主事业的直接障碍。 对于致力推进有序政治革命的维权运动来说, 在满足和平转型所要求的法治优先、程序共建、 共识共赢的约束条件平台上, 推动一场新的社会立体纵深参与的除恶法、修良法的变革运动, 已成为当务之急和较优选择。敦促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民联署及线下宣传, 是这场修法改制运动的起步实验之一。
这场修法改制运动的内涵绝不仅限于表层。 行动的公民不仅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 而且在探索实践人民主权的深刻意义。 人民主权是一国公民对本国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体系的共有主权。 它并不是一个整体主义怪物或幻相, 而是所有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的扁平集合。 一国公民程序化或补救程序化的决定, 主导本国最高政治事务的现实运动,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间所见证的人民的最高立法权、最高人事权、最高控制权、 最后反抗权等,都是人民主权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并非由虚幻、 不定型的人民意志所创设, 它的真正基础是人类的人道理想和自然法。古语有云:“ 人民的利益就是最高的法律。”人民首要的、 根本的利益是基本权利,人民的其他利益都围绕着基本权利而旋转。 自然法就是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使其免遭侵 害的总规则。
自然法一般也称为自然正义或抽象正义。的确,正义是抽象的, 但并非是先验的、虚无的。人类基本权利的内在的终极的根据, 是人道。基于尊人为人的人道, 每个人所拥有的无限珍贵的精神价值,个人生命无价,不可被伤害, 不可被奴役。没有人道就没有正义,没有人道就没有自然法。 而没有正义或自然法,人道就没有牙齿,不足以驱除、 规制人类自身的兽性。积极的人道和消极的正义, 构成了人类文明的核心。人类的基本权利, 即是由人道理想赋予的正义规制下的基本的个人自由,包括生命权、 人身安全权,财产权、行动自由权、政治主权等。人类对人道、 自然法或正义的揭示是一个进化的历史过程,由此, 自然法可发现而不可传授,可扩容而不可变易, 它曾被间接表述在各个不同时代的具体法律形态中, 视为法律的核心精神而被推崇 ,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自然法,违反自然法的法律即为恶法。 自文明诞生,人道和正义横空出世,法律便开始在大地上运行。 最高司法权属于整个社会,早期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人民选择, 靠人民自愿接受来运行,其间潜存着人民的最高立法权。 中国春秋时代,晋国的立法盟誓,《法学总论》 所记载的古罗马多元立法权, 英国中古普通法系运动中的法官创法等等, 都见证着普遍存在的人民的最高立法权。随着王权的扩展, 法律事务的裁断和执行被架构,进而人民也逐渐丧失其最高立法权。 近代西方议会民主制对立法权的推崇,其机构化和分立化, 既反映了立法事务在劳动分工方面的进化水平, 又在健全保护自由的制度设置方面实现了人民主权对权力体系的部分 进占和控制, 对于开发人民的最高立法权的道德价值和创造性能量而言, 这仅仅是�¸ �个开始。
我们今天的修法改制运动,则是对这一历史传统的承接, 是公民社会走向并占有人民主权的实质内容的进程。
从根本上说,这场除恶法、修良法的社会变革运动, 即是对人民最高立法权的行使。法律乃天下公器, 法律上的根本变革是最小阻力、最大合力、最高公益性、 最广泛利益性、最强扩展性的高效变革。 在中国这个数千年缺乏法治传统,备受专制和极权摧残的国度, 法律问题最大最多,法律变革功效反而最强烈。 但极权金字塔体系的利益联动和人治惯性, 决定了仅仅依靠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方向转换” 是难以实现宪政民主所需的法律转型的。 只有有力推动公民法律创制权和人民最高立法权的践行, 铺设人民参与,控制立法权的实现通道, 重建社会共享立法权的格局, 才能在信息时代扁平结构平台上达致公共法律事务方面权利对权力的 主导和规制,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大平衡,从而保障法律转型的实现。 在现实操作层面,这场公民行使最高立法权 ,参与核心政治生活的修法改制运动, 是在全社会共同的程序文明与运行区间里, 以反对和施压形式表达民意并高品质地介入程序建设和普遍规则的制 定, 由于有业已历史性崛起的一代维权律师群体的辅助和互联网技术的支 撑, 它已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其间蕴藏着巨大的主体原创空间。 诸如人民制宪权威的周期启动和常规运作, 人民创制法律的程序化推动,多元立法竞争机制营造, 法案的网络投票或全民公决,对法官队伍审慎的民主控制等, 在未来都将步步尝试推动。在某种意义上, 我们今日争民主的方式将决定我们未来运作民主的方式。因此, 这场修法改制运动所昭示的在三权分立大框架下偏重公民社会的主权 实践的模式,其间成功的经验,独创的内容,将凝固、 内化为我们未来运行民主的制度结构的重要部分。
我们为宏大,严肃的主题而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公民联署和街头宣传实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是联合国主持的人类共同体对人类基本权利的权威表述, 它浓缩了人道理想和自由正义的规则框架。作为公约而非宣言, 它对加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堪称全人类的基本法。
通过社会运动促成全民共识,全民合力,推动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而使国内法与之顺接, 普世的人权规则将确立为国内法的灵魂, 在这一程序文明的全新平台上, 就可对国内法中与公约相违背的所有条款进行清除,重定, 这是除恶法、修良法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也是修法改制的高阶进程。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公约, 而作为联合国之一和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 却仍拒之门外。 全人类公认的基本框架依然在近十四亿最缺少人权而又最渴求人权的 人民中得不到正式的法律确认,得不到应有的实施和弘扬。 这是当今中华民族所蒙受的最深耻辱之一, 也是一代觉醒的公民不可忍受的人格屈辱。 我们推动全国人大批准公约的行动, 是以公民社会的集体力量消除耻辱、捍卫尊严的众多尝试之一,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放大机为公民的道德担当提供了有效的扩散渠道。 而由网上签名步入地面行动,是维权运动惯有的“ 以小事件推动大格局”的社会运动操作模式。
2013年2月底至3月中旬,我因全国“两会” 召开而被广州国保施以20天监视居住。其间, 我通过互联网与笑蜀等人共同推动了敦促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名运动。监视居住结束后, 3月下旬,我和近年活跃在街头的民主人士孙德胜,袁奉初(袁兵) 在广州市内通过网络或见面商定:我们为敦促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展开地面行动。 地面行动方案主要由我提议,具体操作由孙德胜,袁奉初(袁兵) 负责。在广州,我们具体敲定:从武汉开始,进行武汉——岳阳—— 长沙——株洲——衡阳——广州——东莞——的“八域快闪” 街头宣传系列活动。宣传方式是在各个城市重要的公园、纪念塔、 街道、人行道等处拉主题横幅“敦促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外线是全国自由阵 营的协作精神,帮助北京公民社会推广宏大主题, 行动者打出第二个横幅“XX(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 —这一主题当然也同样反映我们乃至全国民众的共同诉求。 为防止场面失控有违我们一贯的有序履权宗旨,进而影响“ 八城快闪”等持续性, 我们预先预定行动者在现场主要进行拉横幅公示活动,并“快闪” 照,对公众仅作简要宣传,一般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而后通过网络将图片在微博、QQ、新闻网站上传播开来, 这种网络传播发酵模式可将地面行动的宣传效果扩至最大, 也可避免诸多负面效应。2013年4月12日至20日, 孙德胜和袁奉初(袁兵)较为顺利的完成了“八城快闪”。 其后半月内,孙德胜还充分发挥各地能量, 把拉横幅的宣传活动延伸到南宁、上海等城市。显然, 我们这次主题鲜明、目标有限、手段考究、高度节制�š �街头宣传实验,采用的仍是国际类型的公园——人行道活动模式, 从公民社会和网络空间的反映来看,“八城快闪”鼓舞人心, 它和相关的公民联署呼应激荡, 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助推了中国大陆民主运动进一步涨潮, 加入公约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
《起诉书》将我、孙德胜、袁奉初(袁兵) 三人上述推动加入公约的系列街头宣传活动列为我“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第二桩犯罪事实, 但对我们的系列街头宣传活动的动机、主题,甚至横幅上的文字“ 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XX( 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完全不予提及, 直接违背了法律文书对重要法律事实基本要素陈述的完整性要求。 这充分反映了它的幕后操纵者以及整个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后极 权维稳体系对普世人权价值和民众反腐呼声的极度恐惧, 同时也反映了他们企图掩盖本案的政治迫害实质的努力。蕞尔小技, 令人发笑。
在天河看守所被关押的11个月里, 我不时能看到同仓在押人员收到的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或者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文字上出现时间、 地点方面的直接错误,有时甚至牛头不对马嘴,至于事实陈述混乱、 法理悖谬等自不待言。在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的这份《起诉书》 中,虽然没有出现张冠李戴、牛头不对马嘴之类的错乱, 但在文字上仍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法律性错误:
1、《起诉书》指控我和孙德胜袁兵商议在八个城市进行“ 街头举牌”,并由孙德胜,袁兵两人先后在多地实际进行“ 街头举牌”。但是,从我们这一街头宣传活动的主要书证—— 十几张现场照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孙德胜, 袁兵等人行动者在每一地都是在拉横幅,而不是在举牌。 横幅是用长条绸布粘电脑字制成, 而全国举牌所用的标牌一般都是用方形或长方形的木板或硬纸等硬壳 制成。如果放在一般非法律性的辩论中, 我们可以只注重实质内容而不必计较“拉横幅”与“举牌”的区别。 但是,在法庭上对法律事实的陈述中, 这种区别可以决定一桩法律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可疑, 据此是否确实。这就好比,甲乙两人为一群羊的归属发生纠纷, 检察院却在《起诉书》称这两人为一群牛的归属发生纠纷。这样的《 起诉书》在法律上是不合格的�€ ‚
2、《起诉书》称,“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杨茂东, 孙德胜伙同同案人孙德胜、袁兵在长沙市其暂住处商谈”, 计划在八个城市进行“街头举牌”。但事实上,我和孙德胜, 袁兵三人在2013年4月初根本没有在长沙会面。 我们之间通过网络或见面商议进行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约的“ 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系列行动,时间是2013年3月下旬, 是在广州市内。《起诉书》 此处文字实际依据的袁兵的口供是有违事实的,导致了《起诉书》 对此部分的基本陈述的不可靠。
3、《起诉书》在讲述我参加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的行为时称,“ 经依法查明:2013年1月5日17时许, 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起诉) 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 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大门口举牌、演讲。 ”但事实是:〈1〉 袁小华向我主动表明要到南方报业大门口举牌声援南周, 并向我请教标牌上该写些什么,我回答写上“捍卫新闻自由” 等内容,发生在1月5日晚10点或许更晚。〈2〉 袁兵向我表明要到现场举牌声援南周, 并且也向我请教标牌上该写些什么,我回答可写上“新闻自由, 宪政民主”等内容,发生在1月6日晚,准确时间已记不清楚。〈 3〉这是两次不同的聚餐,时间相差一天, 地点也绝不是同一个地点,《起诉书》 把由不同人士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两次不同的聚餐写 成一次。〈4〉两次聚餐中从没有任何人谈到过要到现场演讲一事。 〈5〉两次聚餐都是以欢迎两拨不同的外地朋友为目的, 而非以商议在南周大门口进行各种声援活动为目的。 广州市国保2013年2月份传唤我时曾告知我已对1月5日下午富 华饭店的聚餐全程录像, 北京的某某某和广州的某某某律师在什么时间进门他们都一清二楚。 这次聚餐数小时的全程录像可拿出来作为直接的书证。 聚餐中大家聊天交流的内容涉及各个方面, 但重心并不在南周事件上, 更没有以商讨怎样进行声援南周的街头行动为主题—— 这倒不是由于我们害怕,而是出于我们一贯的稳健策略考虑。 在目前高压状态下,对民间力量必须小心呵护, 不宜拔苗助长般公开、 主动地鼓励公民们采取集体商议和决策的方式进行街头群体活动, 而应暂时主要依靠公民个体的自觉选择,但如�ž �公民们已经勇敢地自发聚集到街头了, 我们就有责任坚决的把聚集引向争自由的政治集会。
〈6〉总之,《起诉书》的此段文字涉及袁小华, 袁兵之处所依据的袁小华、袁兵的口供是有违事实的。至于《 起诉书》的实际起草者在此基础上所添加上的我本人“组织”“ 聚会”、“商议”、“演讲”等情节,纯属小说虚构。 我本人既已按后极权维稳游戏规则注定要为此案被判重刑, 而且我也高度以此为荣,如果贪慕虚华,承认“我就是要组织聚会, 商议街头抗议,履行公民政治权利,捍卫言论自由,宣传宪政民主” 等等,又有何妨?!但我不能这么做,我首先要坚守历史的真实, 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绝不能为任何目的而说、 而写那些有违历史真实的话。如果确有必要, 可以为合理自保或保护他人而保持沉默,但说谎是不可接受的。 在这一点上,将小说技巧纳入严肃的法律叙事中的这份《起诉书》, 在法律和道德上都不足为训。
4、《起诉书》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4、 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及同案人袁兵、袁小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但事实是:〈1〉我本人在被公安局和检察院人士询问案情时, 从来都采取“零口供”形式回应, 没有就他们所指的我参与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和推动要求批准公约的 “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的行为作出任何回答和辩护, 故不存在我的供述与辩解问题。〈2〉 据天河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办案者介绍, 与我关押在同一个看守所内的孙德胜,在审讯时洋洋自得, 以民主斗士自命,坦然将进行要求批准公约的“八城快闪” 宣传或行动的前因后果讲出, 并一再声明这中间不存在任何触犯刑律之处。为了保护我, 他还试图将主要责任揽在他自己身上。他既不认罪,又何谈供述?! 〈3〉被列为同案的袁兵和袁小华二人在湖北省赤壁市看守æ ��关押期间遭受了持续性的刑讯逼供和各种殴打折磨, 与二人同时被抓的陈健雄在2013年6月底放出时, 就曾对外讲述过他与袁兵袁小华、 黄文勋四人在看守所内饱受办案警察和同仓在押人员的殴打以及黄文 勋两次遭受电刑的情况。为证明所言属实, 陈健雄还允许朋友将他手臂、肩膀、 背部等处被殴打所留下的伤痕拍下照片,朋友将照片发到了网上。 可见,袁兵和袁小华的相关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之下被迫做出的, 属于非法证据,应当通过正式调查程序予以排除。 此处2和3条所言,袁兵和袁小华的口供明显有悖于事实, 也间接反映了三人的口供显系二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虚假的、 应付性的陈述。按照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规则, 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 在政治迫害案件中通过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 强迫自由民主人士自证其罪,尤为恶劣,�¿ �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作为当事人, 我深知袁兵和袁小华的口供内容还反映了一种通过假口供等尽力避免 牵连其他无辜人士的艰难努力。他们对我的保护之意我也心知肚明, 且深怀感激。
5、《起诉书》称,“被告人孙德胜, 同案人袁兵等人按照被告人杨茂东的指令,先后在八个城市进行“ 街头举牌”。《起诉书》使用“指令” 一词显然意在确认我的首要责任,但“指令”一说严重有违事实。“ 指令”一词专指在等级结构或权威型组织构架中上级对下级, 权威者对组织成员发号施令。但我和孙德胜,袁兵之间的关系, 不是任何组织关系,而是自由人之间的契约平等关系, 我们基于共同的自由民主理想和有序行动的操作思路而就“ 八成快闪”一事达成口头契约,并进行恰当的分工协作。 按日常情理,我在此事中应该负有首责。但是, 在正规的法律文书中如何对此作出准确而不会引发歧义的法律性表述 呢?看来对现代自由契约性质的人际关系所知不多的《起诉书》 起草人无法理解我们自由民主人士之间健康的平等关系,无法理�§ �公民社会扁平结构下平等契约性质的合作实质, 也就没有能力做出基本合格的表述。
由上可知,在短短的1600字左右的《起诉书》 中居然出现了众多的严重法律错误, 不仅充分显示了政治迫害案在法律上固有的结构性特征, 而且见证了《起诉书》 的实际起草人和表面起草人的法律素质究竟如何, 这也以侧面反证了我们这些自由民主理想主义者推动的法律变革、 司法独立和宪政民主对于人民和国家具有何等的必要性。
对于《起诉书》称我在推动要求批准《公约》的“八城快闪” 街头宣传仪式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指控, 我的正式反驳和辩护意见非常简单:
1、对于我本人在此事中的行为,《起诉书》 的陈述没有能够做到其所宣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关于此点的法律事实陈述,请以我前面所写的文字为准, 而不必再去刑讯逼供袁兵等人重做口供了。至于更具体的时间、 地点、相关细节等,我没有兴趣帮你们弄清楚, 因为你们的法律动机并不端正。
2、要求批准公约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系列行动, 是由我本人出于一贯的政治理想和操作方略而设计、而提议的, 孙德胜和袁兵在自愿认同后,负责操作、行动, 而后整个进程基本按照我的预想和建议推进并完成。故此事主要的、 决定性的责任应由我来担当。《起诉书》 称孙德胜是此事中与我一样的“首要分子”不符合事实。
3、“八城快闪”街头宣传乃按照国际通行的公园—— 人行道活动模式运作,主观意图本身就定位在小组型、 广告式的街头宣传,而非“聚众”表达政治抗议。实际行动过程中, 在任何一座城市都没有引发“聚众”。至于“扰乱秩序”, 更是纯属虚构。《起诉书》称行动者的行动“ 在岳阳长沙等地引起群众聚集,围观”。 既然检察院方面如此指控认定,那么你们就负有对此举证的责任。
新公民运动网首发
编者注:这是2014年11月郭飞雄(杨茂东)案一审开庭时,
时候到了。我又一次站到了这个法庭上。这个法庭真不一般。
在这个法庭上,我要用自己的叙述方式,讲出我参加声援《
我的陈述有着内在的、深层的、连贯的逻辑线路。
一、缘起
大约在1999年夏季某日,有位河南朋友给我打电话,
2000年8月,
在高度管制下,《南方周末》能从夹缝中开拓出一块虽有限、
无数事例足资证明,《南方周末》及其姊妹媒体《南方都市报》等,
审慎地说,寒冬时节,数千公民先后在南方报业大门外的街头聚集,
我的贡献是在另一个层面。
早在2012年什邡、宁波环保维权群体事件发生时,
所以,
切勿以为,我们这些自由民主战士是打着声援南周、
我们已经通过公开的行动和演说明白无误地昭示了:
言论自由的本质是一国公民对公共事务或非公共事务的表达权。
为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争言论自由,
至于我本人,我可以明确地说,我参与声援南周事件的全部活动,
这两个目的,
捕捉重大历史机遇,在个案抗争平台上进行政治实验、集结民力,
维权运动初起时,以法律个案、
2005年1月,
1、集结自由民主行动者、思想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2、政治事件法律化,法律力量政治化,
维权运动是继冲击党禁之后的中国民主运动的新阶段。从定义之始、
3、维权运动成功实现了自由主义与底层运动的政治联合。
4、维权运动超越了敌对性零和模式,它通过政治实验、
5、维权运动充分利用了信息革命所开发的新技术、
自2011年全国各地网友“围观”陈光诚家乡东师古村开始,
从中观历史尺度观照,我们目前的命运,
在维权运动的这一强政治阶段,我的基本政治操作理念是:
1、高扬人民主权的理想和公民的主体性,
2、有力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帮助各类抗争者汇入公民社会公开、
3、为促成未来的和平转型,在民主运动的龙头——街头政治方面,
4、有效地、超越性地助推用法治资源重构中国社会的大势,
5、
根据我的上述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实验思路,
1、1月6日袁小华在南方报业大门外打出的“声援南方周末,
2、
3、广州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聚餐、公园主题聚会、
这中间,我的作用如何具体、全面地确认?
我很高兴地承认:迎着历史性的机会,我主动地、系统地、
总之,聚众,非我所聚。升级,我有大功。点燃火焰,高亮主题,
在造成政治集会的既成事实后,
为实现南方报业大门外的政治集会的有序性,
1、接受现场治安警察的合理建议,为避免影响交通,
2、自我节制,严格限定行动的目标和区域。“言论自由、
3、每日下午5:00-5:30主动撤离,
4、每日从现场撤出后,参加抗议者自发形成的饭局,
5、广州公民社会之参加抗议者,主动维持现场秩序,
6、
7、我在事后通过网络和微博正式解说、推介此次政治集会时,
我们进行了一场小规模的街头政治实验,三日政治集会的理性、
毫无疑问,我本人,
然而,我们三日政治集会的有序、成功举行,
作为维权运动的资深参与者,我一向注重法律性规范,
为了尊重法律和历史,我不想在如此严肃的场合参与那种“
下面,我首先就《起诉书》对我在“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
二、法庭辩护词(上)
1、虽然,群体聚集表达对政府的批评反对意见,
《起诉书》指控我“身为首要分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月5日晚,6日晚,当袁小华、袁奉初(袁兵)
2、整个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和集会活动,
参加街头抗议和集会的人群聚集的场地,
在三日街头抗议和集会期间,
3、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工作场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指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场地,作为南方报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如果我本人或者参与抗议、集会的其他公民的行为,的确真实的、
4、2013年1月中,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发表《情况说明》,称“
对此,我的反驳很明确: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法律上属于独立法人,
对于《情况说明》中所说的大院内《南方日报》
5、有充分事实证明,我和其他公民采取了多种平衡手段,
6、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2013年1月7日上午主动关闭大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一月份的《情况说明》中说,“
让我们简洁的复原事情真相——
2013年1月7日上午,
在这种稳定、有序的状态下,南方报业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证据,
可做一个简单比喻,以彰显这种过度反应的荒唐:
举世尽知,南方报业传媒的声明,
办案单位所提供的我和其他公民现场活动的图片,大致可分三类:(
7、《起诉书》指控我“
〈1〉南方报业关闭大门,
演讲前后仅仅持续十五分钟,随后我就离开了大门口,
〈3〉在我演讲后约两小时,下午5点左右,各单位下班前,
〈4〉在我演讲期间,如果门内门外有车辆开过来,我看到后,
办案单位所出示的我在大门口活动的图片,
你们颠倒黑白,把事实证明强烈追求秩序,
8、《起诉书》称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
〈1〉《起诉书》指明我“
〈2〉对人行道秩序所受扰乱的法律量度,
〈3〉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情况说明》中称,
9、《起诉书》指控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举证、
我们的三日政治集会现场有序,节制,平安,祥和,
抗议和集会的第一天上午,经过警民互动,
参加抗议和集会的公民们,堂堂正正的履行政治权利,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起诉书》
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这一恶法的核心词汇——“扰乱”,
显然,这一恶法的法律目的,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我参加声援南周的抗议,集会活动系“
但我依据永恒正义所做的辩护,并不止步于此。
三、法庭辩护词(下)
你们仅仅根据我1月7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发表演讲一事,
为了捍卫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言论自由,
我的行为有功于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宪政民主事业,
天日昭昭,江河不会倒流,万古千秋,
在具体的法律性运用中,你们的“扰乱”一词是多意含混的,
只要我们履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这一良法条款所认可的政治权利,
你们这种具有双重结构的“扰乱”定义,所依据的字典,
按照你们的极权主义字典,对我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们已经觉醒了,我们已经克服了恐惧和顾虑,站在了无往不前、
一百余年来,中华民族最先摆脱了皇权专制的奴役,
主权,首先是主权!觉醒的公民首先要求后极权体系还我人民主权,
1989年学潮失败后,中国民间反对力量基本上被打散。
为拥抱并呵护这一历史性的机遇,
这一操作线路,目前已进展到向着强政治的社会运动升级的新阶段,
由此,
由此,也就可以清晰地解读我参与推动敦促全国人大批准《
这场修法改制运动的内涵绝不仅限于表层。
自然法一般也称为自然正义或抽象正义。的确,正义是抽象的,
我们今天的修法改制运动,则是对这一历史传统的承接,
从根本上说,这场除恶法、修良法的社会变革运动,
我们为宏大,严肃的主题而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通过社会运动促成全民共识,全民合力,推动全国人大批准《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公约,
2013年2月底至3月中旬,我因全国“两会”
《起诉书》将我、孙德胜、袁奉初(袁兵)
在天河看守所被关押的11个月里,
1、《起诉书》指控我和孙德胜袁兵商议在八个城市进行“
2、《起诉书》称,“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杨茂东,
3、《起诉书》在讲述我参加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的行为时称,“
〈6〉总之,《起诉书》的此段文字涉及袁小华,
4、《起诉书》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4、
5、《起诉书》称,“被告人孙德胜,
由上可知,在短短的1600字左右的《起诉书》
对于《起诉书》称我在推动要求批准《公约》的“八城快闪”
1、对于我本人在此事中的行为,《起诉书》
2、要求批准公约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系列行动,
3、“八城快闪”街头宣传乃按照国际通行的公园——
新公民运动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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