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鎮刑一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同彥, 男, 1962年2月21日出生於江蘇省泗陽縣,漢族, 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慧園街9號201室,暫住江蘇省南京市江甯區太平花苑10幢2單元203室。1991年7月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00年5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12月23日被監視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鎮江市丹徒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強、蘭芳,山東花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06)0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同彥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5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董建新、檢查員陳東、代理檢查員金慶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同彥及其辯護人李建新、蘭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楊同彥以“ 楊天水 ”“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諄勸中共的當權派》等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稱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是“專制政權”,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中在《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中稱:“十月一日,中共命之為國慶日。這是專制的國慶,十一應該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在《諄勸中共的當權派》中稱:“赤貧、落後、野蠻、暴虐籠罩了大陸。專制是人性的公敵!”在《人人有權反對專制》中稱:“專制制度本身是一種絕對的獨夫民賊。這樣的獨夫民賊,人人得而誅之。”在《我們對民主大黨的期待》中稱:“我們認為目前威脅中國國民幸福生活的主要勢力不是台獨,而是大陸的專制勢力。”在《反思中國民運》中稱:“中國共產主義運動,本質是暴民運動”,“眼前的舊體制,將徹底走向它的墳墓。”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同彥雜技境外人員發起的“中國天鵝絨行動”網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活動中,被告人楊同彥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