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4南京高自联关注之 在囚人士:楊天水判決書
2006年5月17日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鎮刑一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同彥, 男, 1962年2月21日出生於江蘇省泗陽縣,漢族, 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慧園街9號201室,暫住江蘇省南京市江甯區太平花苑10幢2單元203室。1991年7月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00年5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12月23日被監視居住,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鎮江市丹徒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強、蘭芳,山東花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06)0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同彥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5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董建新、檢查員陳東、代理檢查員金慶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同彥及其辯護人李建新、蘭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楊同彥以“ 楊天水”“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諄勸中共的當權派》等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稱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是“專制政權”,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中在《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中稱:“十月一日,中共命之為國慶日。這是專制的國慶,十一應該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在《諄勸中共的當權派》中稱:“赤貧、落後、野蠻、暴虐籠罩了大陸。專制是人性的公敵!”在《人人有權反對專制》中稱:“專制制度本身是一種絕對的獨夫民賊。這樣的獨夫民賊,人人得而誅之。”在《我們對民主大黨的期待》中稱:“我們認為目前威脅中國國民幸福生活的主要勢力不是台獨,而是大陸的專制勢力。”在《反思中國民運》中稱:“中國共產主義運動,本質是暴民運動”,“眼前的舊體制,將徹底走向它的墳墓。”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同彥雜技境外人員發起的“中國天鵝絨行動”網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活動中,被告人楊同彥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交接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並在《大紀元網》網站發表《劃時代的天鵝絨行動》一文,鼓吹‘天鵝絨行動’是劃時代的,其以一個新式的民運方式,在網路上通過自由民主選舉來產生的‘民主中國過渡政府’是合法的政府。
2005年4月,被告人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
2005年2月,被告人楊同彥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人的資金500歐元。同年12月,接受澳大利亞孫立勇的資金500澳元,所接受的資金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親屬。
為了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詢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證言、提取證據記錄、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並出示了物證、書證、現場攝像照片等證據。據此,公司機關認為,被告人楊同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這社會制度的活動,罪行重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同彥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楊同彥曾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再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以累犯論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楊同彥對起訴書指控其再境外網站上發表以及參加“天鵝絨行動”和接受境外資金後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1. 撰寫文章在境外網站發表自己的見解,是自己追求民主的一種表達方式,因而不構成犯罪;2. 起訴書指控自己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的事實證據不充分,自己僅有組黨的意圖,僅寫了《中國民主黨蘇皖籌備組宣言》,並沒有發展組織成員;3. 自己接受境外資金,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判刑的人及近親屬,屬於人道主義救濟。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 被告人楊同彥撰寫文章批評、攻擊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而是思想表達的一種方式,其不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2. 被告人楊同彥發表文章支持“天鵝絨行動”已經與中國民主黨毫無關係的準備組黨活動,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3. 被告人楊同彥接受海外自己部分用於資助他人的人道主義行為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
經審理查明:2002年5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楊同彥以“ 楊天水”“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005年3月,被告人楊同彥雜技境外人員發起的“中國天鵝絨行動”網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活動中,被告人楊同彥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交接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並在《大紀元網》網站發表《劃時代的天鵝絨行動》一文,鼓吹‘天鵝絨行動’是劃時代的,其以一個新式的民運方式,在網路上通過自由民主選舉來產生的‘民主中國過渡政府’是合法的政府。
2005年4月,被告人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
2005年2月,被告人楊同彥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人的資金500歐元。同年12月,接受澳大利亞孫立勇的資金500澳元,所接受的資金部分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親屬。
認定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確認“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的說明,證實“中國民主黨”在國內設有分支機搆,該組織敵視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鎮江市公安局在互聯網上進行電子資料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證實被告人楊同彥以“ 楊天水”“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十一是中華民族的災難日》、《諄勸中共的當權派》、《人人有權反對專制》、《我們對民主大黨的期待》、《反思中國民運》、《鐵窗思考錄之五<組建新黨,擴大聯合,增強海外民運的戰鬥力>》等大量文章。
鎮江市公安局在互聯網上進行電子資料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的《劃時代的天鵝絨行動》文章,證實被告人楊同彥參與了“中國天鵝絨行動 ”。
重慶市公安局對罪犯徐萬平的電腦及電腦軟碟進行資料提取、固定記錄,證實被告人楊同彥在“中國天鵝絨行動”中,被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交接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
鎮江市公安局從被告人楊同彥的電腦進行電子資料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由其撰寫是《中國民主黨蘇皖籌備組宣言》,該宣言證實被告人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
鎮江市公安局從被告人楊同彥的電腦進行電子資料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由趙昕撰寫的網路文章即《為知行合一的 楊天水鼓與呼》,證實2005年4月,被告人楊同彥和陶士季在南京中山陵與趙昕見面時,曾將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的計畫告知過趙昕。
未到庭證人林小衛的證言:證實2005年3月上旬,林小衛聽陶士季講,楊同彥負責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的籌備工作,具體情況楊同彥會找林面談。隔了一個星期,楊同彥約林,與其在南京市中央門外王塘村蘇果超市門口見面時,楊同彥講,林小衛和陶士季都是中國民主黨成員,他自己負責江蘇省範圍內的中國民主黨籌備工作,成立了籌備小組,由他擔任籌備小組組長,考慮到林的身份沒有暴露,暫時沒有將林放入五人小組。
未到庭證人陶士季的證言:證實2005年4月,楊同彥決定成立“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同年5月,楊同彥親自起草了一個綱領性檔,綱領性檔中列了籌委會5人名單。楊同彥曾就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的事徵求過陶士季的意見,陶是籌委會成員之一。其證言還證實:被告人楊同彥和陶士季曾在南京市中山陵與趙昕見面時,商量過有關中國民主黨的事。
鎮江市公安局電子資料提取、固定記錄,並經被告人楊同彥辨認、簽字認可的其與盛雪往來的電子郵件,證實了楊同彥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委託他人從德國匯出500歐元的情況。
中國農業銀行西聯匯款單及中國農業銀行泗陽縣支行貸方傳票,證實2005年2月1日,潘文忠在德國匯給楊同彥600.91美元(折合500歐元)。
泗陽縣中國郵政儲蓄存款憑單、遼寧省鞍山市郵政局儲匯分局查詢單及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2005年3月6日,被告人楊同彥通過郵政儲蓄轉匯方式將500元匯給曾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的王文江。
中國農業銀行西聯匯款單及中國農業銀行記帳憑證證實,2005年12月23日,澳大利亞的孫立勇匯給楊同彥500澳元。
中國銀行境內匯款申請書、遼寧省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2005年12月23日,被告人楊同彥將人民幣2918.60元匯給鄭貽春的弟弟鄭曉春,而鄭貽春曾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
現場勘查筆錄及攝影照片、物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同彥暫住地江蘇省南京市江甯區太平花苑10幢2單元203室扣押IBM600手提電腦及兼容機。印表機各一台。照片中的電腦、印表機,經被告人楊同彥當庭辨認,確認是其作案的工具。
被告人楊同彥在偵查期間及當庭的供述,除其否認在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中,發展組織成員外,對其餘事實均作了供述,並能與上述證據互相認證。
此外,認定本案的證據還有: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1)刑字第027號刑事判決書及江蘇省龍潭監獄出具的證明,證實1991年7月,被告人楊同彥曾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00年5月31日刑滿釋放。
在庭審中,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二份證據:
加拿大籍華人即“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的證言,以證實盛雪匯給楊同彥的500歐元,是資助楊的律師費用。
《中國民主黨章程(章程)》,以證實被告人楊同彥及其秘密組建的“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與中國民主黨無任何組織聯繫。
對上述兩份證據,經質證,控方對辯護人搜集該二份證據程式的合法性提出了異議。本院審查認為,辯護人當庭提交的兩份證據,在搜集程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同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其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上述犯罪,依法應予從重懲處;其又曾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被釋放後,再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應當從重懲處。對被告人楊同彥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言論、結社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但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政治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楊同彥在境外網站發表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並遵循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並發展組織成員,陰謀顛覆我國國家政權的證據充分;同時,被告人楊同彥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勾結,接受境外資金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人及其近親屬,在主客觀兩個方面均證明了被告人楊同彥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故意和行為,故對被告人楊同彥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同彥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為維護我國的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本院根據被告人楊同彥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同彥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二.作案工具IBM600手提電腦、兼容機各一台,HP印表機一台,諾基亞手機二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 榮
審 判 員 吳金堯
代理審判員 張 雲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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