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4南京高自联关注之 在囚人士:郭泉判決書


郭泉判決書全文 :

2009年10月16日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宿中刑二初字第0002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身份證號320106196805080817,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住南京市鼓樓區金信花園1幢2號1001室。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斯偉江,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蓮輝,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0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郭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6月10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8月7日公開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瑋、代理檢察員劉兆東、趙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 郭泉及其辯護人斯偉江、郭蓮輝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本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限一個月,後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並於2009年9月16日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 郭泉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於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間,撰寫並通過網路多次傳播《民主先聲》系列文章,通過互聯網公開發佈《中國新民黨黨章(暨施政綱領)》、《中國新民黨(CNDP)黨建黨務大綱》,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並自任所謂“代主席”,積極發展“中國新民黨”黨組織和成員;通過互聯網先後策劃了“民主革命藍色運動”、“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動;借説明部分群體“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訊問了被告人 郭泉,出示了相關物證和書證,宣讀了未到庭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級被告人 郭泉在偵查機關所作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 郭泉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 郭泉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撰寫並通過網路多次傳播《民主先聲》系列文章,發佈《中國新民黨黨章》、《中國新民黨黨建黨務大綱》,組建“中國新民黨”,並自認所謂“代主席”的事實不存異議,但辯稱其無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網上組建“中國新民黨”,屬於行使憲法賦予的結社自由權,撰寫的《民主先聲》系列文章不含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相關文章中並沒有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文字表述,告訴“維權”群體利益被損害是制度體製造成的,並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故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 郭泉的辯護人提出, 郭泉無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其通過網路公開發佈《中國新民黨黨章》、《中國新民黨黨建黨務大綱》文章並不違法,其行為屬於言論、結社自由範疇,“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只是宣傳民主理念,無社會危害性,無證據證實其借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被告人 郭泉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 郭泉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間,撰寫並通過網路多次傳播《民主先聲》系列文章,詆毀我國現行社會主義制度,攻擊我國政治制度是“一黨專制獨裁政權”,揚言要“終結全部現存的獨裁專制制度”;在互聯網公開發佈《中國新民黨黨章(暨施政綱領)》、《中國新民黨(CNDP)黨建黨務大綱》,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並自任所謂“代主席”,積極發展了劉成功、牟昊、楊士振等“新民党”成員,提出孔強、王喜強等人擔任山東、浙江等地黨部負責人,號召“新民黨”黨員交“特別黨費”資助“走四方維權工工作室”;通過互聯網策劃了“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等活動,要求“全體國民在家,不與專制者合作,不為專制者服務,備齊七天之飲食,靜候民主中國來臨”,妄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借説明部分群體“維權”之名策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經被告人 郭泉認可並簽名確認的《民主先聲88:中國新民党黨章(暨施政綱領)》、《民主先聲200:中國新民黨(CNDP)黨建黨務大綱》、《民主先聲67:現在誰還認為中國這樣的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誰就該下地獄》、《民主先聲129:當列寧與亨延頓在中國相遇的時候、中共獨裁統治即將被終結》、《民主先聲287:請全體中國新民黨黨員為“走四方維權工作室”交納特別黨費》等多篇文章。
2、證人劉成功、牟昊、楊士振、龐奔、郭劍、李文斌、葉海俊、張永峰、武勇健、陳旭東、錢峰、孔強、王喜強、林年錦、徐雪峰等人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 郭泉向其發送《民主先聲》系列文章,此外,劉成功證實經詢問 郭泉得到回復後自認為是“新民黨”黨員,在網上創建了“中國新民黨論壇”(穀歌群組)、“聲先民主群”,以“新民党宣傳部”名義宣傳《民主先聲》文章;牟昊證實加入“新民黨”後,先後創辦“華夏之聲”雜誌、創作《中國新民黨黨歌》、撰寫《大選救國》、《論大中華聯邦國的立憲公投》等文章,並將上述文章向 郭泉發送,受到 郭泉肯定,其還向多人宣傳“新民黨”;楊士振證實 郭泉要求其任“新民黨”臨沂地區負責人,負責宣傳並發展“新民党”,其曾傳播過“新民黨”綱領並介紹好友入黨但未成;龐奔、郭劍證實因認可“新民黨”黨章而自認為是“新民黨”黨員,以“新民黨”黨員身份與 郭泉進行交流,郭劍詢問 郭泉自己能否負責“新民黨”山西黨部,得到 郭泉認可;李文斌證實曾給 郭泉寫信要求建立“新民黨”大同分部, 郭泉鼓勵其發展“新民黨”基層組織和黨員;葉海俊、張永峰、武勇健等人證實通過與 郭泉網路或電話聯繫,得到 郭泉的回復,自認為是“新民黨”黨員;孔強、王喜強、林年錦證實 郭泉提出讓其分別擔任“新民黨”山東、浙江黨部主席、“黨校”校長,發展黨員或培養“新民黨”幹部;徐雪峰證實 郭泉要其為所謂“第二梯隊”,並讓其與 郭泉一起競選總統,
3、證人胡正餘、龔磊、王康的證言,證實牟昊經常向其宣傳“中國新民黨”及黨章。
4、證人蘭洪波、楊勇、李晶等人的證言,證實通過QQ等網路工具接受或閱讀過 郭泉撰寫並傳播的《民王先聲》系列文章。
5、證人許向前及劉成功、張水峰等人的證言,分別證實 郭泉通過文章號召“新民黨”黨員用交“新民黨”黨費的形式資資助許向前的“走四方維權工作室”,許向前合計收到3500余元和 郭泉郵寄的電腦一部及劉成功、張永峰等人回應 郭泉號召,積極交納“特別黨費”的情況。
6證人葉海俊、牟昊、孔明鳴等人的證言,證實閱讀過 郭泉關於“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相關文章,認為 郭泉要求人們開展“七日在家革命”等運動.是要工人罷工、學生罷課、商人罷市。
7證人孫光友、陳冰、孔明鳴、劉法進等人的證言,證實通過電話或網路向 郭泉反映軍轉幹部、企業用工等問題, 郭泉說他們的情況是現行體製造成的,鼓吹只有進行民主革命、換掉現行制度才能解決司題。
8、物證“神舟”牌筆記型電腦、“明基”牌筆記型電腦、黑色臺式相容機三機各一台、“新科”牌U盤一隻、手機兩部及公安機關製作的搜查筆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提取電子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 郭泉位於金信花園2號1001室住處和南京師範大學辦公地點進行搜查,扣押 郭泉上述物品,以及經檢查,在電腦及U盤中發現大量《民主先聲》文字檔、被告人 郭泉使用QQ、MSN、SKYPE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向他人傳送《民主先聲》文章的記錄,經 郭泉辨認並確認的情況。
9、公安機關製作的遠端勘驗工作記錄,證實被告人 郭泉撰寫的《民主先聲47:中國必須儘快實行多黨競選的民主體制,否則風起雲湧的人民起義將橫掃一切專制統治》等《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在“中國事務”、“大紀元”、“博訊”、“希望之聲”、“自由亞洲電臺”、“看中國”等網站公開發佈的情況。
10、公安機關製作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電子資料提取報告、司法鑒定書、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等,證實對楊士振、劉成功、許向前、牟昊、陳旭東電腦進行電子證據檢查時,發現其中存有《民主先聲》文章。
11、公安機關製作的遠端勘驗工作記錄、經劉成功確認的網站截屏資料,證實牟昊向 郭泉發送《中國新民黨黨歌》、《論大中華聯邦國的立憲公投》等電子郵件並被 郭泉收到或打開閱讀,以及在劉成功郵箱內發現大量《民主先聲》文章及其以“成功”、“中國新民黨“等用戶名在境外網站發佈《民主先聲》文章的情況。
12、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被告人 郭泉與劉成功、徐雪峰、楊士振、王喜強等人的網路聊天記錄,證實 郭泉向其發送《民主先聲》文章並要求楊士振任“新民黨”山東臨沂黨部的“代理主席”、提出讓徐雪峰與其共同競選總統並為所謂“第二梯隊”等事實。
13、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被告人 郭泉與牟昊、龐奔、郭劍的手機短信記錄,證實牟昊、郭劍向 郭泉彙報成立所謂“中國新民党大中華聯邦國制憲委員會”、“山西黨部”以及 郭泉明確要求黨員龐奔不可以個人身份加入共產黨等事實。
14、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許向前、劉成功、張永峰、陳耀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匯款記錄等,證實劉成功、張永峰、陳耀分別向許向前匯款100元、500元、1000元的事實。
15、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處罰告知筆錄,證實被告人 郭泉因於2008年5月13日以虛構的數十名專家組成的“中國新民黨賑災委員會”名義在互聯網上利用“5.12”汶川大地震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於2008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l0日。
16、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關於 郭泉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補充偵查委託函》,證實本案補充偵查期間,宿遷市公安局委託南京市公安局進行偵查。
17、公安機關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說明,證實破告人 郭泉系被抓獲歸案。
18、 郭泉的戶籍資訊、南京師範大學人事處出具的“關於 郭泉任職情況的證明”,證實 郭泉出生於1968年5月8日、案發前在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資料室資料員崗位工作。
19、被告人 郭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通過網路組建旨在反對“共產黨獨裁統治”的“中國新民黨,並積極發展黨組織和成員,通過網路發佈大量《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及策劃了“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藍色運動”等活動,向部分“維權”群體灌輸造成他們現狀的根源在於“共產黨的獨裁統治”的思想以及自己在互聯網上使用的QQ、MSN、SKYPE等即時通訊軟體的帳號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 郭泉通過互聯網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並通過互聯網發表大量反動文章,發展黨員,策劃“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藍色運動”等活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 郭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 郭泉及其辯護人關於 郭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認定被告人 郭泉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行為的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及 郭泉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且證據來源合法,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對被告人 郭泉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 郭泉在網上組建政黨、發表又章,屬於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結社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結社自由權、言論自由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但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該權力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 郭泉利用非法組建“中國新民黨”、發表黨章、招募黨員、策劃“七日在家革命”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危害了國家安全,其行為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 郭泉的辨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郭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二、查獲供犯罪使用的電腦、U盤等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劉國志
審判員仲佳
審判員楊海峰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戴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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